为贯彻落实《辽宁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宁省商品煤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中共辽阳市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区商品煤经营秩序,依法查处经营和使用劣质商品煤行为,切实做好商品煤质量监管专项检查,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为指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联合执法,采取循序渐进、以点带面的推进方法,着力解决煤炭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反映突出的商品煤质量为题,依法查处煤炭经营企业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燃煤企业违规购入不符合商品煤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二、检查重点检查商品煤经营者经营资格合法性及煤炭经营储煤场地布局情况。检查煤炭生产、销售、储运和使用企业商品煤质量情况。依据《辽宁省煤炭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我区煤矿生产销售的商品煤应该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是灰分:褐煤≤30%,其他煤种≤40%;二是全硫:褐煤≤1.5%,其他煤种≤3%;三是有害元素:汞≤0.6μg/g,砷≤80μg/g,磷(Pd) ≤0.15%,氯(Cld) ≤0.3%,氟(Fd) ≤200μg/g。若远距离运输的商品煤还应该满足相关指标要求。加强全区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限制使用灰分≥16%、发热量≤4000卡/克、全硫≥1%的散煤。检查商品煤生产、销售、储运和使用企业建立商品煤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商品煤质量档案情况。商品煤质量保证制度应包含质量管理机构、质量诚信承诺、质量标准、质量考核等相关内容;质量档案应有商品煤生产单位、执行产品标准、质量检验信息、购销合同等相关内容。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及在商品煤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燃煤企业违规购入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要求的煤炭产品。依法公式处罚信息。三、步骤及措施部署准备阶段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品煤市场和主要燃煤企业情况。督促商品煤经营者和主要燃煤企业进行自查整改。开展宣传,发布商品煤质量检查工作通知,营造工作氛围。集中整治阶段。根据前期摸底情况,重点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涉嫌销售、储运劣质商品煤企业,检查经营者主体资格、质量保证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商品煤质量档案等。随机进行煤炭经营者及燃煤企业的商品煤质量抽查检验。总结验收阶段。各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根据各自职责形成商品煤质量检查专项工作报告,向社会公示专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推进全区商品煤质量提升。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商品煤质量监管专项检查是规范我区商品煤市场、提高燃煤企业购煤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细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协作配合。此次联合检查,各镇、相关部门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商品煤销售、储运企业监管检查工作,与环保部门联合进行燃煤企业商品煤质量监管检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门负责煤炭加工企业监管检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高工作整体效能。各地区、各部门于2017年11月27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各部们材料汇总,形成全区商品煤质量监管情况报告,于2017年12月1日前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联系人:王健 电话5375062电子邮箱:hwqfgj@163.com宏伟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