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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灯塔市日化产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10-05 00:00:00  来源: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作者:

为加快灯塔日化产业园区发展,根据国家、省、辽阳市有关政策,结合灯塔实际,制定灯塔日化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户灯塔日化产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国家、省、辽阳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一、落户灯塔日化产业园区的日化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地价为零。

二、落户灯塔日化产业园区的化工原料企业,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地价7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项目地价6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地价5万元/亩(上述地价均不含契税)。

三、落户灯塔日化产业园区的非化工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参照政府土地纯收益,按60%标准补贴给企业。

四、园区自建标准化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给日化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建筑面积,出租160-180元/?O/年,出售1850元/?O。

五、日化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在项目达产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市本级财政收入部分,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和个人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和骨干人才发展基金。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免收市本级各项行政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七、对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入(以审计结果为准)的0.3%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奖励限额不超过50万元;外资企业按投资额(以验资报告为准,含港澳台)的0.5%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奖励限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由受益财政支付。

八、项目签约后,企业按照地价全额缴纳土地款摘牌,对企业土地款优惠部分按项目建设进度,经园区管委会、财政局验收审定后,以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形式奖励给企业。具体奖励办法:项目开工后发放优惠政策款总额的二分之一,项目竣工后发放二分之一。

九、为新建项目审批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制。

十、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的投资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可以“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十一、以上土地价格均为企业获得土地使用证价格。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园区管委会、外经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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