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蟠龙山文化产业引领我市文化产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努力建设“文化之城”,提升我市“中国书法之乡”、“中国诗词之乡”的美誉,拉伸文化产业链条,拉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形成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动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蟠龙山文化产业园静区是指北至蟠龙山南侧、东至峪子沟、西至蟠龙山体育场、南至龙首商业街北侧道路,约3.9万平方米区域。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静区内投资建设并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文化产业项目,建筑风格要与已建成的文博馆风格相近,建设各项指标要按照规划和土地部门设计条件实施。允许在静区内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项目为书法、字画、古玩、珠宝展示交易及相关考级中心,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为主,以核准经营商业服务为附属的文化项目。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政府提供的土地条件是净地。
第五条 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需要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为35万元/亩,投资方按照土地实际摘牌价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政府将高出35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奖励时限和条件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严格按照入园前的约定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并由市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核准验收。对土地出让价款超出35万元/亩部分,先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旅游局,再由市旅游局付给投资方。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六条 静区项目自建设之日起,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将全额拨补给投资方;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比例奖励给投资方,第4年、第5年按50%比例奖励给投资方,用于支持文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静区项目在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参照《大石桥市大型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将帮助投资方融资贷款并积极向上级争取贷款贴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如投资方违反第五条约定,取消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旅游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将根据项目完工情况、工程质量和项目档案情况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