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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站前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1-12-29 00:00:00  来源:站前区政府网  作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11号)精神,发挥主城区优势,建设服务业大区,结合《站前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特制定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在营口市站前区注册纳税的服务业项目和企业。

一、设立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区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引导资金的配套,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以及对全区服务业工作开展提供经费补助和奖励。

二、鼓励建立现代物流业

1、对新设立物流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其注册资本达800万元以上,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4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10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2、对区内新注册的海运(航运、船代)企业,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6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3、对新办的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3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三、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发展

1、对新设立商贸流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其注册资本达800万元以上,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3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2、对投资超过3亿元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志性商贸服务业项目、大型商贸物流中心、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给予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四、鼓励中介服务业发展

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研发、设计、技术、法律、会计、营销、信息和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机构,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5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五、大力引进总部机构

1、对在我区新设立实行总部纳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总部机构、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物流中心、海运中心等,经认定后,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6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2、注册资本超亿元的上述总部企业,给予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六、支持金融业发展

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产业基金、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投融资机构,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3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七、鼓励设立分支机构

中省直驻区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站前区设立分支机构,5年内按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20%奖励企业。

八、强化地区品牌优势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我区商标主体,区政府一次性奖励70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我区商标主体,区政府奖励7万元;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所有人,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有关权威机构年度评比中进入国内前10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服务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总部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华风味名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中国服务品牌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开发自有品牌,对获得国家奖励的自有品牌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五星级酒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两个以上评比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九、已在站前区注册的原有服务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扩大经营总量、提高纳税额度的,根据本政策相关条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议的办法,提供优惠。

十、所有企业的投资额度由区发改局、商务局共同认定;纳税额度由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认定;各种奖励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一、本政策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本政策由站前区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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