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现“工业强区”战略目标,切实加强全区工业项目引进工作,进一步壮大站前区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营口市站前区注册纳税的工业项目和企业。
一、对引进工业项目的奖励政策
1、所引进的工业项目投资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达到省政府规定投资强度在每公顷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政府以贷款贴息、厂房设备投入补贴、基础设施投入补贴、支持企业技改等方式给予企业不低于项目用地总价款80%的资金支持;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以贷款贴息、厂房设备投入补贴、基础设施投入补贴、支持企业技改等方式给予企业项目用地总价款100%的资金支持;
2、对于外埠企业搬迁到站前区,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以贷款贴息、厂房设备投入补贴、基础设施投入补贴、支持企业技改等方式给予企业项目用地总价款100%的资金支持。
3、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优惠政策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4、政府所给予企业的支持,以该项目达产后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给予支持的方式支付,即土地款由项目单位垫付,项目投产后,政府在五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全部予以支持。如在不足五年的时间内,政府给予企业的总支持额度已达到项目的用地总价款,则五年内的其余年份政府每年按企业缴纳税金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50%予以支持。如五年内按上述支持政策仍不能达到项目用地总价款的,则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5、中央、省、市直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在站前区的,在其实现纳税之年起,将给予其税收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部分的20%给予奖励,时间为5年。
二、对企业成立研发中心的奖励政策
对于站前区管内的各企业,成立省级以上科技研发中心的,区政府将给予资金支持,此资金于研发中心成立之日后三年内分期拨付。企业成立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区政府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成立省级科技研发中心,区政府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企业主导产品或研发产品或市以上科技成果、国家发明专利的奖励政策
1、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奖励资金额度。
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00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200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80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区政府将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对荣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奖励政策
1、对于荣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区政府将给予资金奖励;
2、获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70万元资金奖励。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14万元的资金奖励;
3、获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7万元的奖励;
4、对于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项目的投资额度由区发改局认定;税收票据由站前国税局、地税局认定。企业取得奖励资金,须由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经站前区财政局和站前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认定后按补贴方式予以拨付。对于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国家发明专利和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其认定以国家相关机构批准证书为准。
六、站前工业园、中小园区项目办公室、经贸局、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辖区原则,对各自项目的前期建设及后期生产发展提供全程服务。对于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流失、影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政策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八、本政策由站前区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