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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3-06 00:00:00  来源:  作者:

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海市突发

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有经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凌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凌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意见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分级标准按照《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凌海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我市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设立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地点在市气象局。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气象局共同管理。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市气象局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经济和商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等工作,完成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接工作。

二、预警信息制作及审批权限

(一)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用语应准确、规范,文字简练、通俗易懂。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预警事项、事态发展、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咨询电话等。

预警管理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预警管理部门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施行严格审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由预警管理部门填写《凌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经预警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签后,报请市政府审批或市政府授权预警管理部门审批,以预警管理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三级预警和四级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市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我市的,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锦州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向锦州市政府报告。

三、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级以上政府或者经市级以上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生在我市域内,由我市政府或者我市政府授权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我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转发上级预警信息。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录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选择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同时将审批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一并上传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收到待发预警信息后进行复核。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有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报锦州市政府或锦州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由锦州市政府和锦州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凌海市级以上政府授权,负责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预警管理部门应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四、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和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各乡镇、各村民委员会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

市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市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等人员密集或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宣传、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渠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对各类预警信息,电视台要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紧急情况下可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四级、三级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二级、一级预警信息后,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一级预警短信息。发布的预警短信息应符合手机短信息发布的技术条件要求,并建立电信用户申诉解决机制。

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做好预警信息在本乡镇、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类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等应当主动接收和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五、保障措施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市气象局具体承担建设,宣传、住建、发改、经济、水利、海洋、人防、农发、农办、交通、卫计、市场监督、环保等部门配合,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和气象业务系统,加快推进全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市政府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市乡两级政府统筹现有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水库安全员、农技推广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队伍资源,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综合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并适时开展业务培训。

市乡两级政府将预警发布中心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将预警发布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行政村预警大喇叭作为广大农村及时、有效传播灾害预警信息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要加强对行政村预警大喇叭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各行政村落实预警大喇叭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在气象部门积极协助和配合下,及时排除故障,不人为断电,确保行政村预警大喇叭正常运行,在线率稳定达到考核目标,切实发挥防灾减灾作用。各行政村预警大喇叭所在地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和简单故障处理,要保证大喇叭不丢失、不人为损坏,保证正常供电,并始终处于正常开机状态,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接收和传播,使所在地人民群众在灾害来临前有充足时间采取有效防御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应支持预警信息发布、接收、传播技术研发,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的科普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六、法律责任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2.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3.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或者干扰发布预警信息的;

4.故意损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设施的;

5.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意见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行业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方案。

附件:1.凌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2.凌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

3.凌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

4.凌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

5.凌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附件1

凌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类别

专项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权限

洪涝、干旱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地质灾害

市国土局

市气象局

汛期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

市国土局

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农业有害生物

市农发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森林火险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气象局

联合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公开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备案。

林业有害生物

市林业局

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地震

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锦州市地震部门短临预报意见发布地震信息。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紧急情况下,市政府按照锦州市地震部门意见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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