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海市统筹 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有经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凌海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凌海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 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适应我市城乡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基本原则 1.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2.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4.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针对城镇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1%。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二、工作任务 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镇规划并依法实施,不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需征得教育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市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 努力办好乡村教育。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同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范围和基本原则、处置程序、处置基本方式、处置工作要求,积极推进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设国家课程,深入开展城乡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结对帮扶工作。通过开展城乡交流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结合乡村教育实际,设置专门岗位,提出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音乐和美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和体育项目,在学科教学特别是品德、科学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课程整合试点,进一步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教学吸引力。 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按照满足基本需求和逐校整体推进的使用原则,稳步推进《全面改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确保项目规划内的薄弱学校基本教学条件得到有效保障,生活设施得到明显改善。落实辽宁省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8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050元。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照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统筹安排以学校为单位核定的公用经费,优先保障各学校取暖及规模较小学校的正常运转。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在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存量。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每年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不新增56人以上的大班额。已经存在的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17年消除50%以上,到2018年基本消除;从2017年开始,每年至少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25%,到2020年全部消除,并基本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结合实际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 统筹城乡师资配置。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研究确定的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教育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编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学校师资不足问题。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特岗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城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让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增加乡村学校中级、高级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改革教育治理体系。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到2018年全市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使章程成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加强中小学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教育部门、乡镇、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饮水安全等卫生健康工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成长。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深入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坚持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不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坚决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全面落实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培养学生法治观念,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实践法治的育人功能;加强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三、保障措施 加强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落实政府责任。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要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明确部门职责。教育部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改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部门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住建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学校和校舍依法不准投入使用。 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