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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时间:2011-09-29 00:00:00  来源:凤城市招商局  作者:

为加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力度,促进凤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凤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政策所适用的招商项目,是指由来自凤城市地区以外的国内其它地区、港澳台或国外的投资者(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在凤城市辖区内投资新建、扩建且在凤城市纳税的工业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和矿产初级开发项目)。

第二条 招商新建或扩建项目总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和无形资产投入。 固定资产投入是指该项目在土地(含对农民的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动迁费、土地平整费、土地办证费、政府土地净收益、征林补偿费等)、基本建设、主要生产设备上的投入。无形资产投入是指该企业购买产品专利、申报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投入。

第三条 税费方面

1、凤城市政府依据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争取为域内新办企业免除其成立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2、对固定资产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凤城市政府予以重点财税扶持。从新办企业投产之日起,前3年凤城市政府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的5%、企业所得税的10%、个人所得税的15%,后2年按上述税种及比例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科研经费投入。

3、针对新上的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凤城市政府按国家税法规定积极帮助企业兑现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4、在凤城市境内少数民族乡投资的招商企业,享受少数民族地区特殊优惠,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建税按1%征收。

5、固定资产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免收由凤城市本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6、工业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优惠政策。

7、项目建成后,如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而且企业年缴税地方收益部分超过30万元,则在企业投产后3年内,将其超过部分按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土地使用方面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

2、投资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以享受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市本级可支配部分40%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4、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为新建的重大招商引资企业、使用存量土地或存量资产兴办的各类生产性企业,明确土地优惠政策。

5、已享受了上述土地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10年的招商引资企业,如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补交政府给予的土地补贴 。

第五条 项目服务方面

1、项目审批中所涉及的中介服务工作,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服务机构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在凤城市范围内,固定资产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所涉及的各项中介服务费用,按政策规定收费下限的30%收取。

2、充分发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能,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市的,5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权属于上级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有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园区内的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与中心衔接,召开联审会议联审联批;园区外的投资项目,由乡镇(区)与中心衔接,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联审联批。

3、实行领导牵头和部门全程服务制度。凤城市委、市政府派专人负责具体项目的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宣传、解释招商引资政策,从手续办理到项目开工、建设、投产,开展全程跟踪服务。

4、全方位营造亲商、助商、安商、富商的氛围,在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同时,创造优惠条件帮助企业发展。

5、固定资产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在凤城辖区内自由择校,享受当地居民待遇;企业用工需要的技术工人由劳动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普惠制任务提供不低于15天的免费技术培训。

6、各部门进入域外投资企业检查工作,必须先报请包保企业的市领导审核批准;园区内企业,须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检查。

第六条 招商建设项目扶持政策的申报、审查和兑现

1、对投资者身份和资金来源的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1)投资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投资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2)外汇管理局的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设备购置发票、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资金单位的引资证明等。

2、对项目总投入的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1)新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2)土地:对农民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动迁补偿清单、土地平整专用单据、上缴省土地办证费;(3)土建:竣工后的账面资产原值确认报告或评估价值确认报告;(4)设备:直接服务生产的所有设备账面原值确认报告或设备发货票清单;(5)无形资产:购买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包括系列相关技术资料)、转让协议(合同)、公证书、发票;申报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费用支出证明。

3、对企业纳税情况的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企业实现生产(经营)后纳税的税票,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资源类税收以及建设期间的营业税;对改扩建企业实现税收的认定,以该企业上年缴纳同类税种收入为基数,地方收入超过基数部分,视为认定数。

4、申请和审查的程序:享受财税扶持政策的域外投资企业,在市本级纳税的,于每年1月份持上年财务决算表、纳税收据、本人申请等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申报,市招商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凤城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享受土地补助政策的域外投资企业,在企业投产后,凭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征用土地缴费依据、本人申请等有关资料到市招商局申报,市招商局会同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凤城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5、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总投入达到本规定扶持标准的,兑现扶持政策。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拨付到项目单位,用于扶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对经验收未达到投资额度的,企业应补交有关各项收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凤城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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