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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1-23 00:00:00  来源:  作者:

各县区科技局、高新区和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鞍山市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11月23日

鞍山市中小微企业

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战略部署,加快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拓宽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出质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等形式。

第三条 鞍山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用以支持补助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专利评估费及担保费、担保奖励等。

第四条 鞍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立项;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审核、认定专利权评估、贷款担保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金额不得高于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利息、评估费及担保费等项目总和,一个企业的年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

第六条 中小微企业就同一融资项目已获得政府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第七条 鼓励相关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并为担保机构建立奖励机制,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额度1%—2%的担保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为融资而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企业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金融机构独立审贷,应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并清晰界定专利权质押部分贷款额度,对市知识产权局打包推荐的批量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

第十条 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融资合同后,双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融资期间,如遇专利权质押融资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中小微企业凭融资合同、担保合同、付息证明以及被银行采纳的评估费用证明等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出质获得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转存等投资经营活动以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合同中途解除或到期终止后,出质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鞍山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确定具体项目及补助额度。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通过审批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贷款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中小微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金融机构可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质押的专利权处置公告,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处理该专利权,所获价款优先偿还所欠债务,也可协议转让或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处置质押的专利权。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项目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企业、担保、评估机构,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有权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偿基金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托管,银行依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补偿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接受补偿的企业和单位,参考其信用记录,予以补偿。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鞍山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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