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沙河口区加快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新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设立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总部、楼宇经济发展和产业园区建设。2008年专项资金数额为2,0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每年专项资金数额由区财政公布。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和纳税,符合我区新经济发展规划,并经区政府统一审核、认定的总部、楼宇和产业园区。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作符合政策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招聘专业人才补贴、引资办理人奖励、一次性初期运营补贴、管理服务机构运行费用补贴、前期装修费用补贴、租金补贴、主办方税收增长奖励、招商引资费用补贴等。
第五条 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购买、自建、租用办公用房的,区政府将给予补贴。补贴数额由区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区政府常务会议核定。
第六条 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区政府按其当年区级税收的10%给予补贴,用于企业招聘专业人才,逐年均符合该条件的企业享受该补贴的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 对入驻我区的总部经济机构,以上年形成的区级税收为基数,区政府按企业当年形成区级税收的增量部分50%给予补贴,逐年均符合该条件的企业享受该补贴的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实现区级税收后,按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的2‰,区政府给予其具体引办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新创办的产业园区,区政府给予其经营方一次性初期运营补贴,补贴金额为50万元。
第十条 对入驻率达到50%以上的产业园区,区政府按其当年累计实现区级税收总额的5%给予补贴,用于其管理服务机构的运行费用。
第十一条 新办的商务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和新建的产业园区,区政府将对其经营方按照前期装修投入的5%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新建楼宇、产业园区对入驻企业实行租金优惠(不符合楼宇、园区规定的企业除外),年租住面积达到50%且当年税收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每年以租金补贴的形式,按照同地区同档次的楼宇、产业园区租金差额对其经营方进行补贴,逐年均符合该条件的企业享受该补贴的期限为三年。
第十三条 楼宇、产业园区内企业当年累计实现区级税收总额的增幅达到10%以上,区政府按其增量部分的20%奖励经营方,逐年均符合该条件的经营方享受该补贴的期限为三年。
第十四条 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的楼宇、产业园区,区政府给予其经营方宣传和展位租赁费用总额30%的补贴。
第十五条 经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推介的闲置公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沙河口区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新引进规模较大的总部、新创建的楼宇和产业园区,由区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 凡适用本政策的总部、楼宇和产业园区于次年3月末前向所在辖区街道提出申请,由街道初审。初审合格后,递交区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区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证。
专项资金经区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沙河口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