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
在大连市辖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减按15%缴纳)。其中经济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按10%的税率缴纳)。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
2. 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额已缴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
3.地方所得税
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大连市人民政府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4.预提所得税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关而有来源于大连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5.关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项目,只要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