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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11-14 00:00:00  来源:  作者: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

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1号),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

(一)研究设立“代办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兜底式服务。及时调查整理企业需求信息,为企业协调生产要素并提供代办服务。同时,对各地区、各部门帮助、服务企业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支持民营企业成立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组织。为部分商会悬挂“招商分局”牌匾,并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其依托自身优势,在我市招商及企业服务工作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市招商局负责)

(三)进一步简政放权。民营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定外,不再设置地方性前置审批项目。加快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四)规范行政执法,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收费和检查,政府部门到企业检查要实施登记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活动。(市监察局负责)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品牌建设。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产品质量提升活动,支持民营企业争创名牌。(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二、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创业

(六)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鼓励民营资本通过PPP等多种方式参与政府相关项目建设。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七)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集中力量重点打造孵化器大平台,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通过整合资源,积极打造创新创业集聚区。(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八)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进一步提高“一站式”登记服务效率;放宽注册登记条件,企业登记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设立推行“一表申报”。(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负责)

三、加速五大服务平台建设

(九)为民营经济搭建融资平台,建立政府、银行、企业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强化融资担保,政府出资入股担保公司,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让更多的民营企业获得贷款担保支持。(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十)为民营经济搭建协作平台,引导民营企业与驻葫央企开展协作配套,拓展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加强与企业联盟、商会的沟通,发挥代办服务中心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系作用,组织企业参加好“大小企业配套对接会”等各类对接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做大做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一)为民营经济搭建科研平台,发挥驻葫央企和央企科技人才优势,建立完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省级以上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证、获得专利、著作权、软件登记产品、新产品、新技术、“专精特新”产品并在本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

(十二)为民营经济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云平台功能,大力推广“惠企通”手机APP,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法规、技术创新、市场营销等服务。构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委托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对全市重点民营企业进行免费信用信息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三)为民营经济搭建对接平台,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各级商会协会作用,建立政府与民营经济对接沟通机制,为民营经济排忧解难。通过民营企业之家微信公共号、主要领导及民营企业家加入的微信群,畅通民营企业家诉求反映渠道,将民营企业反应的问题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联负责)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十四)设立创新创业企业投资基金,加大领军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项目支持,鼓励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相关支持政策执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6〕7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民营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之后连续3年,纳税增幅不低于全市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营业收入超亿元行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营业收入超10亿元行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负责)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结构调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民营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海外先进技术引进等。同时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省级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七)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根据服务业绩,每年选取部分优秀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服务中心(平台)等服务机构,对其建设支出和服务性支出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负责)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民营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会展活动,按当次展会一个标准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助,原则上对同一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两次。(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九)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充分利用国家及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帮助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大新三板及辽股交登记挂牌的宣传和培育力度,推进更多适合条件的企业实现登记挂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二十)扶持发展我市跨境电商平台。抓住我市作为电子商务跨境出口试点城市机遇,把单一泳装电商跨境拓展到多品类多产业电商跨境出口;鼓励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转型电子商务,促进传统服务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葫芦岛海关负责)

(二十一)加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优质服务机构入驻,积极拓展“互联网+”服务模式。民营企业与入驻服务中心的服务机构签定服务合同,可享受合同总额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5000元)。(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实施人才奖励。民营企业人才平等享受政府在人才培养、吸引评价、使用方面的各项政策。对在民营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予以适当奖励。(市人社局负责)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工商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市人社局负责)

六、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长和开发区(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葫芦岛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五)建立民营经济暨中小微企业发展评价体系。落实县(市)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将民营经济暨中小微企业发展年度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并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对每年在缴纳税款、就业安置、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民营企业进行表彰。(市人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十六)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网络、APP等媒体手段,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和先进民营企业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创业、创新和壮大发展的荣誉感、责任感,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舆论氛围。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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