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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政办发〔2016〕150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全市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9-30 00:00:00  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我市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总体部署,整合全市科技资源,提高科技创新资源利用效率,推进我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导向,围绕提高全社会创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科技改革和制度创新,鼓励驻葫央企及重点民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现科技创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

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建成布局合理、开放高效、保障到位、覆盖全面的网络化科技创新资源管理服务体系,解决我市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分散、封闭、低效等问题,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使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三)适用范围。

科研设施与仪器指的是主要分布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检测中心,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

二、重点任务

(一)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平台,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全部纳入平台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二)科研设施与仪器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各管理单位应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市级网络管理平台。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及时将其纳入到国家和省级相关的管理平台;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管理平台择优的方式,纳入全市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

(三)加强与域外科技创新资源平台对接共享。

在我市管理服务平台与国家、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完成链接的基础上,还要加强与沈阳、大连、京津冀地区以及全国科技创新资源丰富的城市和地区平台对接共享,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体系。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创新资源供给数据库和企业技术创新资源需求数据库,为企业研发提供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全面开放进度,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为积极建立和推进资源共享的有效机制,确保我市此项工作有序推进,建立由市科技局牵头的全市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形成统筹规划、协同配合、科学管理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开放共享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支持,保障科研基础设施与科研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建立联席会议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全面开展科研基础设施与科研仪器的共享服务及后补助工作。由联席会议会同相关部门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二)建立激励引导机制。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

市政府对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全面开放共享提供支持。一是对加入共享网络的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并为社会提供服务活动的单位,按照全年服务合同额的30%,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促进科技资源共享与优化配置;二是对积极参与并纳入全市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励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三是为全市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安排专项资金;四是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要求,给予其他方式的支持。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三)建立运行管理机制。

市科技局负责建设及运行科研基础设施与科研仪器管理平台,负责全市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网络的日常管理、资源查询、信息服务、网络运行维护以及和国家级、省级相关网络管理平台的衔接工作。

(四)明确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要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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