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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7-02-13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我市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16年12月19日起,在各城区、高新区、经开区所属乡范围内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我市乡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

二、办理机构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机构,其下属的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业务受理范围、地址及咨询电话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解放中路服务大厅负责本市乡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及登记信息、登记档案查询不动产统一登记及登记信息、登记档案查询)。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

咨询服务电话:0432-62041103。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区政务中心服务大厅负责本辖区乡不动产统一登记及登记信息、登记档案查询。

地址:高新区深圳街6号火炬大厦政务服务大厅二、三楼。

咨询服务电话:0432-64798598。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分局国土所承担本辖区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的权籍调查工作及受理、发证工作,由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乡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

1.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欢喜国土所。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军民路众泰佳园7-18号。

受理范围:欢喜乡。

咨询服务电话:62101455。

2.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越北国土所。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越北镇政府和平路68号。

受理范围:越北镇。

咨询服务电话:62189942。

3.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大绥河国土所。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政府。

受理范围:大绥河镇。

咨询服务电话:64199899。

4.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搜登站国土所。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搜登站镇卫生院东侧。

受理范围:搜登站镇。

咨询服务电话:64187199。

5.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桦皮厂镇国土所。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政府。

受理范围:桦皮厂镇、两家子乡。

咨询服务电话:15590077030。

6.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左家镇国土所。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政府。

受理范围:左家镇。

咨询服务电话:64048518。

7.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孤店子镇国土所。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政府。

受理范围:孤店子镇、土城子乡。

咨询服务电话:63515015。

8.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乌拉街国土所。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政府。

受理范围:乌拉街镇、大口钦镇。

咨询服务电话:64918480。

9.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缸窑镇国土所。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政府。

受理范围:缸窑镇。

咨询服务电话:64950565。

10.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江北乡国土所。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镇政府。

受理范围:江北乡、金珠乡。

咨询服务电话:63410832。

11.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江密峰镇国土所。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政府。

受理范围:江密峰镇、承德街道、东城街道。

咨询服务电话:13364409424。

12.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江南土地所。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政府。

受理范围:江南乡。

咨询服务电话:64638726。

13.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白山土地所。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政府。

受理范围:前二道乡、小白山乡、旺起镇。

咨询服务电话:64698799。

(四)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负责本辖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及登记信息、登记档案查询。

地址:吉林市乡镇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经开房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咨询服务电话:63051522。

四、其他有关事项

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于2016年12月16日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册继续合法有效,权利状况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予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为不增加办证单位和群众的经济负担,土地上有房屋的不动产按原办理房屋登记标准收费,无房屋的不动产按土地登记标准收费。

因国土、房产系统测试联调和数据迁移,需要对双方系统进行升级,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自2016年12月16日16时30分起停止办理土地、房屋各类登记业务。2016年12月19日起,由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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