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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4-07 00:00:00  来源:公主岭市经济技术合作局  作者:

公主岭市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公招领字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和扩大招商引资,改善投资软硬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招商引资是指:从域外引进项目、资金、人才以及技术品牌、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导向。以产品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外向程度高、投资强度高、土地利用率高、财政贡献率高为主推项目。凡是通过购买土地新建招商引资项目,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达到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税收强度达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成长性好的新兴产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确定。

第四条招商引资全过程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全市各职能部门要为投资者提供最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第五条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行“一盘棋”,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按照功能定位确定主导产业,科学合理摆放项目,培育特色鲜明的产业集聚区,禁止同质化恶性竞争。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全市招商引资政策,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各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完成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以下简称经合局)。

第七条 经合局是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统计汇总、检查验收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是全市招商引资的主体和项目建设的主要承载地。负责本区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备案、建档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目标企业信息库,组建专家(顾问)团队。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完成市里下达的目标任务。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实行招商引资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向经合局月报告招商引资进展情况,及时录入市招商引资信息调度系统。

第十一条 实行招商引资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各地、各部门将招商信息报经合局审核后,在招商引资信息平台上向全市发布。

第十二条 实行引荐单位(人)认定制度。项目引荐单位(人)仅限一个单位(人),引荐项目时须提供投资方详细背景资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经合局备案,以此作为项目引荐单位(人)认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招商引资收益分成制度。跨区域入驻的新项目所产生的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由引荐单位所在地与项目承载地按照4:6比例分成,在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考核上实行引荐单位与项目承载地双重认定。

第十四条 实行招商引资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没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投产达效或中途撤约的问题项目,依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

第四章 包装与推介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须围绕我市优势资源和主导产业谋划重大项目,达到合作计划书标准后纳入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设立重大项目谋划包装专项资金,用于聘请专家深度谋划包装项目和对外宣传推介项目。

第十七条 统一宣传推介口径,招商引资统计数据以经合局提供的为准。各地、各部门凡举办推介会、发布会均须报经合局审查备案。

第五章 洽谈与签约

第十八条 凡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经合局统一协调、分级洽谈。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必须经过市项目建设评估决策咨询委员会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签约前,经合局对项目情况以及合同(协议)文本初审,并经法律顾问审核认定后报请领导小组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签约后,项目承载地须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经合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资信不清、项目不实、证照不全的客商,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具相关手续。对擅自出具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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