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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扶余招商引资政策

时间:2015-04-02 00:00:00  来源:扶余市人民政府  作者: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广泛、有效地吸引资金,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县情,制定招商政策。

第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以招拍挂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五通一平”(根据实际地形、地貌和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土地平整,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接到新建企业建筑红线外)的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投产达效后,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和国家相关贴息政策,给予固定资产投资1年期贴息扶持。对投资额度高、支撑作用强、税收贡献大的工业项目,可以适当延长贷款贴息时限,最多不超2年。对为工业配套的农业类(含养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可在项目投入运营后给予贴息扶持,扶持额度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 项目投产达效后,企业可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固定资产贴息扶持申请,由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说明书,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批准后,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贴息标准和程序予以贴息。

第三条 根据企业申请和建设需要,对实际到位资金达到合同投资额度一半以上的项目,为缓解投资者资金压力,可以先兑现部分贴息资金,达产达效之后,再兑现剩余贴息资金。对投产前因缺少流动资金进行民间融资的,且预期效果比较好的项目,可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的80%,给予融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3个月的贴息扶持。

第四条 对符合贴息扶持条件的工业类和为工业配套的相关项目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扶余县重点项目审批“直通车”制度中的收费标准执行。如遇上级行政事业性规费调整,可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县政府积极为投资者争取国家和省政策性资金。

第六条 投资者和新建企业员工的子女入学、升学、就业、就医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条 对招商项目手续实行代办、领办制度,提供全程服务。对投资规模大、发展潜力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挂牌保护等制度。建立县级领导包保项目责任制,实行投资者与包保领导24小时无障碍通道,随时为项目建设解决问题。

第八条 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类项目的实际中介人或中介组织和招商信息提供者给予奖励。按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0.3%给予社会实际引资者和信息提供者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按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0.1%给予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公职人员和信息提供者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将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贡献大小作为在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向组织部门推荐。实际中介人或中介组织和信息提供者在引进的项目投产达效后,中介人或中介组织持投资者出具的引资中介确认证明,信息提供者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确认证明,共同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手续,并领取奖金。奖金额度的70%奖励实际中介人或中介组织,30%奖励招商信息提供者。(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实际引资中介人,不含项目投资者,如引资中介证明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中介人,视为一个引资团队,按一个引资中介人标准执行。招商信息提供者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界定。)

第九条 为保障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财政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招商工作前期费用。

第十条 本政策适用于域内外与扶余县签订投资协议的工业类和为工业配套的相关项目,也适用于县域内工业企业扩建、技术改造或盘活存量的项目。投资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政策的同时,也享受扶余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经济拉动作用大的第三产业项目可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具体政策另行规定。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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