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落实自治区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区直驻赤各单位:
2016年6月,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共下放行政权力196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部门申请、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同意的行政权力调整程序,经审查确认自治区下放的196项行政权力市本级权力清单已包含154项,依法可由旗县区行使的权力8项,经研究决定下放至旗县区,需市本级承接落实行政权力34项(详见附件)。
请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做好承接落实和下放工作,对新承接的行政权力,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2号)要求,尽快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并依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开。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行政权力,未经法制机构审查和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行政权力。
附件:1、市本级已包含行政权力核对表(154项)
2、市本级承接落实行政权力明细表(34项)
3、市本级承接下放行政权力明细表(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