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有新办企业.实行税收奖励政策,自投产起两年内上交税金中的县乡财政收入部分全部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四年50%奖励企业.第五年至第六年30%奖励企业。对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为次(日)销售额200元。[2]免征农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所得,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农业科技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免征营业税。从2004年起,对年新增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10%;对年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或连续3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5%;对年新增纳税100万元以上或连续3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企业负责人享受科级待遇。凡安置原企业下岗职工50%以上.企业资产得以盘活,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上级硬性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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