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位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中国山东半岛黄海之滨,位于北纬37°、东经121°,北与北京、大连隔海相望,南与上海、青岛陆路相通,东与韩国、日本一衣带水,是21世纪中国重点开发的环渤海经济圈内的重要生长点。毗连烟台市中心区,距烟台港13公里,距烟台火车站12公里,距烟台国际机场只有30分钟路程。1984年10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是中国首批14个国家级开发区之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220平方公里,定位为区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龙头、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和高标准的现代化城市新区,建设成为一流国家级开发区。地形地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势平坦,地质结构稳定。自然地耐力在12吨以上。地下水埋深一般在1.7米以上,西部在2.8米左右。濒临海滨,景色秀丽,北有49公里长的林带海滩,滩平沙柔,碧波万顷,于1993年10月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金沙滩旅游度假区,是一个理想的投资、居住、旅游场所。人文环境:2011年5月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区常住人口31.28万人。户籍人口为13.74万人,比上年增长4.2%;其中非农业人口7.12万人,增长33%;农业人口6.62万人,减少15.5%。全年出生人口640人,死亡591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36%。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有朝鲜族、满族、回族、蒙古族、佤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大部分来自东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各级各类教育进一步发展。年末,各级各类学校105处,在校学生2.2万人,专业任职教师1666人。耀华国际学校、高级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实验小学等已办成当地较有特色的学校。科技工作成效显著。科技项目列入省以上计划的10项,科技成果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奖的1项,实施火炬计划项目16项,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项目4项,至年末,经山东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2家。就业继续扩大,年末从业人员(不包括私营和个体单位从业人员)达到乙8万人,比上年增长18.9%,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490元,增长23.5%。城乡居民收入显著增加。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60元,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480元,人均消费性支出8560元,恩格尔系数(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29.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93元,高于全市平均水平788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99元,恩格尔系数为36.6%。社会保险事业快速发展。全区3.35万名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578名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保险。全年共征缴各项保险费13828万元,比上年增长59.6%。投资政策: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产品出口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着力发展汽车、机械、电子信息、精细化工、医药及生物工程、化纤纺织及服装加工、食品、轻工、新材料等行业,同时加快吸收外资开发第三产业,形成整体产业优势。鼓励发展投资规模较大的工业生产项目,实行大中小项目并重的原则,着重构筑大工业基地的框架。着力引进跨国公司,建设跨国公司的研发、制造基地。鼓励发展外商独资和外商投资比例较大的项目,坚持走中中外的路子,积极探索国际上通行的合作方式。鼓励产品外销但不限制内销,产品销售方向完全由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1、流转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的鼓励类、限制乙类项目和国内投资的鼓励发展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贸易项目,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亦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可办理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对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按规定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抵免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作为资本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缴纳地方所得税,生产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