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租赁与征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方面提供支持。在用地方面。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联合开发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依法通过出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合同约定投资到位的情况下,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或者继承。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期满前提出申请,可重新办理出让手续。在经济开发区内,新建生产加工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土地出让每亩3.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000-6000万元的,土地出让价每亩3万元。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在税收政策方面。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生产经营性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分别将企业实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和60%奖励给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年缴增值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分别将企业实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和70%奖励给企业。在县经济开发区外,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上缴全部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给企业。兼并、收购、参股经营原有工业企业的,三年内按上缴全部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90%扶持给企业。外商用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或在我县投资其他项目,从注入资金起,三年内按上缴全部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给企业。
在收费方面。凡投资生产加工型投资项目,属于市以上收费项目的,按最低价收取;属于县内行政性收费项目的一律免缴。
同时规定,入区企业在符合开发区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生产工艺要求,有权自行设计、自主选择建设单位和用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干涉;对形成固定资产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发挂保护牌,实行重点保护,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企业检查、收费;对外来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所有审批、审核、登记等手续,均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县内无偿代办,县外全程协办。对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投资密度达到每亩100万元、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大项目和特大项目,还可以采取“一个项目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