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土地使用方面:
1、实行年度供地计划向外商投资企业倾斜。根据发展需要,每年从年度用地计划中拿出一定指标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用地。可以用建设地指标调整置换、土地整理指标折抵等方式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用地;
2、外业投资者按照规划、利用小城镇闲置建设用地兴办的各类企业,在土地使用上,3年内可按划拨政策办理用地手续;凡租赁国有闲置土地兴办的企业,5年内土地租金优惠40%;
3、利用荒山新办企业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土地出让金按应缴总额的50%收取;
4、县外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45%返还;投资新上的生产性企业,其土地出让金按地言留成部分30%返还,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出让金可优惠40%;
5、县内投资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宾馆、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金一次性足额缴纳800万元以上的,其800万元至1500万元部分,按出让金(指土地纯收益)的15%返还给受益者;1500万元以上(含苞欲放10万元),3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0%返还给受让者;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8%返还给受让者;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返还给给受让者。
(二)外商企业厂区外水、电、道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由县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安排,限期办理,按本县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一切减免税政策。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