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工业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的新建工业生产企业;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或新产品开发等新上项目的现有工业生产企业。
二、本办法所指贷款贴息的具体含义是:区财政为符合规定的工业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固定资产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补贴。
三、本办法所指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由区投资公司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企业或现有企业的新上项目必须已经形成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二)项目建设周期短,且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三)属于吉利区税收管辖范围,且对吉利的经济发展和人员就业能够作出积极贡献。
(四)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企业或企业领导人信誉良好,没有不良商业及社会记录。
五、申请贷款贴息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贷款前须持项目建议书向区发改委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并填写贷款贴息申请表,由区发改委备案。
(二)企业在银行贷款办理完成后,须将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验资报告、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贷款贴息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发改委。其中贷款贴息申请书须详细说明贷款数额、银行利率以及贷款用途、偿还计划、预计偿还年限等。
(三)在企业递交贷款贴息申请书后,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实地核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银行贷款情况。
(四)申请企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及时向区发改委递交上一年度银行利息支付清单、银行贷款偿还证明等贷款贴息基础材料。
(五)区贷款贴息领导小组对区发改委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议。
六、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一)贷款贴息实行年审制,每年年初由区贷款贴息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企业享受贷款贴息的最长时限为两年。
(二)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0%,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企业实际形成固定资产为准。
(三)区政府给予贴息的企业贷款利息以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贷款贴息由区贷款贴息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由区投资公司直接划拨到贷款银行,并通知贷款企业。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没有业主内外之别。
(六)已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有义务接受区发改委在贷款使用、贷款偿还等方面的财务监督。
(七)已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如有故意夸大贷款数额、贷款挪作他用、有能力但不积极履行还贷义务或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区发改委有权停止对其贷款贴息,并追究其责任。
七、对产品出口企业的贷款贴息政策可根据本政策另行协商。
八、由区担保中心进行担保的企业将不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九、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吉利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办法》(洛吉政〔20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