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征统管。外来投资生产型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60%;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旅游开发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五通及绿化),以及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对县域经济发展起带动作用,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部优惠;投资者在栖凤湖开发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金优惠40%;投资者确保道路、给排水、电力、绿化配套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优惠60%。
第二条 投资者在我开发区从事社会福利、教育、环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对县域经济起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期超过10年,其项目用地支付土地成本费便可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以按规划用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以内依法成片或分块转让、出租、继承或用于法律允许的其它经济活动。
第四条 土地使用最高期限:农林牧开发用地和居住用地为70年;其它项目建设用地为50年。
二、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外来投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三减二”(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政策。在免税、减税期满后,企业纳税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同意,还可酌情减免,同时在一定期限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开发区创办高新科技型以及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型企业在享受“免三减二”政策后,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外来投资生产型企业如符合我开发区投资导向,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免征地方税(指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10年;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l0年以上的可免征地方税5年;兴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科技企业,免征地方税。
第九条 高新技术项目和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后3年内,每年按新增缴纳地方财政实得收入部分的30%奖励给项目业主,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因项目增资扩股形成地方财政实得收入的增加部分,3年内每年按50%奖励给项目业主。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开发区兴办各类企业,开发区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优惠。重点项目只收取工本费,其它项目按不超过收费标准下限的3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或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生产型企业,在自筹资金到位,又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管委会可协助外来投资商申请银行贷款或申报国家政策性扶持项目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三、管理及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开发区创办实业,采取“一个窗口对外”、 “一站式审批”、 “一票制收费”、 “一条龙服务”的方式办理,并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和领导联系制。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可免费在我县入户;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享受县内同等待遇或优惠待遇。对贡献大、遵纪守法、知名度高的外来投资商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