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含独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承包、租赁)新办企业,在企业实行照章纳税的前提下,按国家现行税收体制规定,由县政府按该企业每年所缴纳的税收进入县财政实际所得的税收总量(增值税地方留成25%、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附加等)的一定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二)凡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含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经营后,以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税款为基数,由县政府在前三年内按60%,后二年内按4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三)凡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新办的生产性企业投产经营后,以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税款为基数,由县政府在前三年内按 50%,后二年内按3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四)凡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新办的生产性企业投产经营后,以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税款为基数,由县政府在前三年内按40%,后二年内按2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五)凡投资者在我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以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税款为基数,在前三年内按30%,后二年内按1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六)凡投资者在我县收购、兼并改制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娱乐业),属生产性企业的,前三年内以每年上缴进入县财政新增税款的50%,后二年内按3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属非生产性企业的,前三年内以每年上缴进入县财政实际新增税款的30%,后二年内按2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七)凡投资者到我县“四区一城”(即红旗新区、杜田新区、竿子坪新区、茶田工业区、凤凰古城)新办企业,可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执行 (二) 、(三) 、(四) 、(五) 、(六) 款所规定的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比例作为奖励扶持。
(八)投资者在我县从事农业开发、扶贫、生态环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银行贷款,投资在 50—100 万元的(含100万元),县财政在三年内按贷款利息40%给予贴息;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
(九)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其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按下限优惠50%收取,服务性收费只收成本费;对入“四区一城”和“企业改制”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对大优项目实行“零”收费。
二、供地优惠政策
(十)投资者兴办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用地性质可通过划拨、租赁、出让、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以下供地优惠政策。
1、投资者兴办企业在我县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保、城市基础设施、水利、公路、城镇街道的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农、林、渔、牧业开发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
2、投资者在我县城市规划小区(含红旗小区、杜田小区、竿子坪小区)办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需要用地,县政府对其土地实行“五统一”(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出让统一)。投资者除缴纳道路、给排水、电力、绿化配套开发的成本费用外,其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产业开发政策由政府按最低价格优惠出让。
3、投资者在城市规划小区外需要用地,政府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惠供其开发建设。
4、投资者对“四荒”地成片开发,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免交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可达50年,期满后可依法续期。
三、服务承诺
(十一)投资者在我县境内投资兴业,一律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原则进行全程服务,履行咨询、登记、收费、管理、服务职能,同时接受投资者委托,提供代理服务。
(十二)县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并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办证大厅,集中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在集中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未运行前,由县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代理投资者协调办理工商、税务、土地、环保、供水、供电、建设等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在接到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的协办函件后,对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在本级审批权限之内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确属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时办理的,在 3 个工作日内给投资者以明确的答复,并热情指导,协助投资者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资料和手续。争取尽早批复;对于需要上一级政府审批的项目,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应派专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协助投资者办妥相关的证照和手续。
(十三)县成立客商投诉协调中心。投资者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中心”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中心”转办函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情况复杂的,一般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侵害、伤害投资者及其企业的人和事,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查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十四)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坚决兑现承诺,建立诚信政府。对于不按文件精神办事,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县委和政府将视情况严肃处理,营造诚信招商的社会环境。
四、引资奖励政策
(十五)从2003年1月1日起,凡为我县引进社会资金(除国家资金投资外的境外、境内、县内个人或企业资金)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并经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项目或公益性事业项目,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对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进人)给予奖励。
1、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环保产业项目按实际投入生产、开发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2、非高新技术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3、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租赁、“三来一补”项目按实际缴纳的地方税费总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
4、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商业、信息咨询及其他项目,按不动产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
5、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及改制企业,受让国有股权,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六)招商引资的奖励一律以各招商引资项目截止正式投产、经营(含第一期工程)之日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按本规定的有关比例计奖。其具体申报程序是:先由引进人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然后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在认真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县政府审批。
(十七)同一投资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主要引进人申请奖励。
(十八)招商引资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招商引资奖励进行一次专门研究,并一次性集中兑现奖金。
五、附则
(十九)对于投资者来我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特大投资项目,还可实行“一事一议”,予以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十)本规定从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凤凰县招商引资政策即行废止。本规定由凤凰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