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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细则

时间:2011-09-21 00:00:00  来源:保靖县商务局  作者: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辟引资渠道,加快我县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加速我县

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一、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规模的界定

(一)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

1、报经县招商局审查登记,有关单位批准同意,正式立项行文认可的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重点鼓励发展的高科技项目、财源建设项目以及带动我县产业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

3、符合县城规划的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以及小城镇建设项目。

(二)招商引资中介人的认定

1、中介人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县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2、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三)招商引资投资规模的认定

1、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享受招商引资奖励。根据投资商或中介人提供的投资原始发票,经审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评估认可的有效证书认定;

2、项目类别的确定必须经省、州以上有关部门认可,重点财源项目必须年纳税50万元以上。

(四)投资资金的认定

1、投资资金必须有帐有据可查,提供资金资信证明或法定单据;

2、投资项目当年到位资金不少于投资总额50%;

3、受奖引进、争取和融资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跨地区、跨行业的资金给予奖励,其它争取引进得到的给予其它奖励或特殊贡献奖。

二、招商引资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组织奖

1、凡年初县委、县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年内完成的乡镇、战线(系统)可获得组织奖;

2、招商引资组织奖奖励标准:

(1)按超任务数的部分的1%计奖;

(2)对当年引资总额前三名的战线和前三名的部门、乡镇,县委、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3)组织奖资金由参与引资工作的有功人员中分配,其中分配给项目主办单位的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奖励资金总额的50%。

(二)引进无偿资金奖

1、引进的定向不定额专款,以前三年争取的平均数为基数,按超基数的部分的1%计奖;

2、属于通过工作,将我县新纳入安排对象的,按引进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纯系个人引进的与所在岗位无工作业务联系的无偿资金,按3%给予奖励;

3、属于跨行业、跨地区引进资金的,按引进资金金额的2%给予奖励。

以上不包括国家扶持政策变化而投入的巨额增量资金。

(三)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

对为我县引进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实行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且被省科技厅、州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的1%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上并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的重点财源建设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的2%给予奖励;

3、引进10万元以上且用于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无偿资金,按实际引进金额的2%给予奖励;

4、引进重大项目为促进我县产业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和引进资金巨大的项目引荐人,由县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给予重奖,同时通报表扬;

5、引进使用期1—3年无息有偿资金的,按总额1%予以奖励;引进使用期3年以上无息有偿资金的,按总额1.5%给予奖励;引进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有偿资金,按利率差计算给予一定奖励。

(四)招商引智贡献奖

1、凡引进高新技术、高科技及管理人才和其它无形资产的,产生经济效益后,参照以上比例给予奖励;

2、引进项目和技术,竣工投产后,经过合法审计决算后按引进的外资投入数的1%进行奖励。也可视竣工投产后该项目前三年的利税情况,给予奖励。

三、招商引资奖励的申报要求

(一)凡有可能得到招商引资奖励的中介人,项目洽谈开始应到县招商局备案,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年终由县人民政府审查确认。

(二)提供到位资金资信证明(有法定验资资格单位的验资报告,到位资金银行法定单证、拨款文件等)。

(三)持投资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及中介人身份证。

(四)到县招商局填写《保靖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五)引进县内资金的中介人在新办企业正式投产后申报。由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审核确认。

四、招商引资奖励发放办法

(一)奖励资金原则上从受益单位的自有资金或公用经费中列支。

1、税费包干项目资金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

2、其它项目奖励从受益单位的自有资金、公用经费中列支;

3、属企业的可记入产品成本,公益性项目和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带动作用的科技或产业化项目,奖励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二)组织奖由各战线(单位)在参加引资工作的有功人员中分配。

(三)中介人奖金直接发放给中介人,由中介人按照参与该项目中介过程中有功人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中介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其中属县直经济主管部门参与中介项目,奖励中介人不高于奖金总额的40%,属县直非经济主管部门参与的中介项目,奖励中介人不高于奖金总额的60%。纯属个人行为引进的项目,奖金全额发放到个人。

(四)有下列问题之一不予奖励:

1、税费未交齐的;

2、不产生税收的(公益事业项目除外;

3、引资额度未达到标准的;

4、企业增资扩投项目的;

5、中介人已在投资方或项目承办单位报销费用和领取中介费的;

6、其他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不予奖励的。

五、其它有关规定

(一)本办法所规定奖励,每年颁发一次。

(二)县直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5日提交引资项目进度报表,交县招商合作局。

(三)所有受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必须备齐到位资金资信证明及其他有效的材料,并于当年1 O月30日至次年1月10日间向县招商合作局、县审计局提出到位资金审计奖励报告,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县人民政府不再受理。

(四)所有申报的资金先经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招商合作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最后审定。

(五)本办法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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