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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崇左市旅游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5-04-20 00:00:00  来源:崇左招商服务网  作者:

加快崇左市旅游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崇左市委员会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崇发〔 2013 〕 25 号)精神,加快崇左市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崇左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 财政政策

第一条 崇左市通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项目时,对符合资金支持范畴的重点旅游县(市、区)和特色旅游名镇相关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第二条 加大对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 加快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把重点景区(投资规模达 0.5亿元以上,景区资源等级达到四级以上)、通往 3A 级以上景区和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的公路建设优先列入崇左市和各县(市、区)交通规划,交通运输部门与旅游部门及各县(市、区)制定年度计划, 按轻重缓急积极推进实施。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加大景区及沿线的水、电、通信、排污、通往景区旅游道路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投入。交通运输部门与旅游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对通往景区的道路进行安全评估,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尽快整改。

第三条 对设在我市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 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850万美元以上(含850 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办旅游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五条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自治区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第七条 对新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三年内市、县(市、区)各部门向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外,属市、县(市、区)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其中30% 由市、县(市、区)财政补贴给企业。

第八条 鼓励投资旅游交通运输业,推行“无障碍”旅游。公路、交通部门和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拦截检查旅游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对异地旅游客运车辆轻微违章和一般事故,简易从快处理,减少游客滞留时间;对进入我市的外地旅游车辆,违法行为轻微的,只纠正违章行为不罚款;对进入我市的大型自驾车队,公安交警部门要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和安全维护工作。旅游部门要严格监督旅游企业加强对旅游车辆、驾驶人的管理。

第九条 经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以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二、投融资政策

第十条 建立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重点旅游项目的前期工作、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人才培训教育、旅游市场开发和奖励。从2014年起,全市每年安排30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并根据当年财力实际情况逐年递增,其中市本级安排500万元,扶绥、大新、宁明、龙州、凭祥等县(市)安排不低于400万元,江州区每年安排不低于300 万元,天等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采取TOT (移交- 运营 -移交)等多种融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旅游开发。

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在有利于加强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

第十三条 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

三、招商引资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在崇左市依照有关规定投资旅游业。

第十五条 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对崇左市的旅游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无论规模大小, 均改为备案制,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旅游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四、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政策和用地量较大、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旅游项目,支持申报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优先争取国家或自治区用地指标。对投资规模和用地量较小,符合用地条件,属于旅游产业整体发展建设需要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用地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点旅游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分类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国有荒山、 荒地、 荒滩、 沼泽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开发生态旅游建设的,可以按该地段我市土地基准地价80%起出让,实行土地使用权4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十九条 旅游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充分运用增减挂钩、只征不转等政策统筹保障项目用地。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相互衔接,重点落实重大项目用地布局,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依规及时予以调整。对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50%缴纳,余款一年内缴清。

第二十条 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乡村旅游,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权人利用非耕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作价入股或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生态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对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可以通过招标、 拍卖、 挂牌等方式出让或租赁旅游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或承包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第二十五条 国有、 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相应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旅游用地规划范围内,对确需使用土地但不改变原土地利用现状,即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可按规定办理“只征不转” 用地手续,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五、 配套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全面落实对旅游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政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达标,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理有关会议、交通、食宿、考察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和资源保护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对儿童、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按照规定给予优惠票价。

第二十九条 推进城市周边景区景点和乡村旅游点的交通网络建设,开通从市区到景区的旅游专线;拓展公路服务区旅游服务功能;4A级以上(含4A)景区附近(不超5公里)要设汽车加油站(点)。

第三十条 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要对游客开放;市区街道两旁、绿化带等区域在确保畅通和安全的情况下要尽可能设置停车位。

第三十一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规划,在向自治区、国家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在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对与旅游相关的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第三十二条 崇左市相关部门从规划、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崇左“五个100公里”旅游线的旅游项目以及重点旅游县(市、区)和特色旅游名镇名村的支持力度,并协助相关单位向自治区、国家各部委争取加大对旅游发展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崇左市各级新闻媒体将旅游宣传作为重要内容,左江日报、崇左电视台、崇左电台等新闻单位适时开辟旅游专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旅游宣传投入力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主要口岸、机场、车站、城市出入口和重要的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公益形象广告,在交通主干线设立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指示标志,并纳入相关市政建设规划。

六、 奖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对新通过国家 A 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 级景区补助1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50万元、3A级景区补助1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补助50万元、四星级酒店补助30万元、三星级酒店补助1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25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5万元、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8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对引进旅游项目资金的引荐人,按照崇左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对在自治区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工艺品评比活动中获奖的生产企业,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5 万元,资金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七条 每年度评选“最佳旅游景区” 、“最佳旅游星级饭店” 、“十佳导游” 、“最佳旅行社” 、“先进旅游企业” ,并给予奖励。最佳旅游景区、最佳旅游星级饭店、最佳旅行社、先进旅游企业各奖励10000元,十佳导游各奖励3000元。奖金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对每年自主外联海外游客位列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奖金从崇左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对成功创建崇左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乡镇,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七、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崇左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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