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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7 00:00:00  来源:南华县部门网站  作者:

南华县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南华县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及《楚雄州鼓励外来投资承接产业转移若干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县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鼓励采用BOT、TOT、BT、加工贸易等形式在县内进行投资建设。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食用菌产业、核桃产业、天然药业、生物能源、绿色食品加工、文化旅游、冶金矿产、化工建材、工业制造等重点产业;

(二)交通、水利、电力(包括电网和电厂)、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

(三)金融、物流等服务业;

(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五)承接产业转移、发展总部经济等项目;

(六)有助于推动我县外向型经济发展,以进出口贸易为主业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到我县投资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州有关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在南华县内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采取依法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投资者在我县兴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项目和南华县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土地出让金根据用地性质按国家公布的最低基准地价执行。

第六条 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按实际情况,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七条 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基准地价的,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国家核准的《南华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基准价》执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投资企业及驻南华的中央和省属企业兼并、收购南华县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第十条 投资企业若按基准地价及其以上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县级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一)投资南华县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类的重点企业,以平均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1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额的10%给予扶持,但最高扶持不高于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

(二)投资高科技、现代服务业的重点企业,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5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60%的扶持;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到250万元的,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80%的扶持;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的,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100%的扶持。

(三)上述投资项目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土地出让金财政扶持额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依据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进行预算,并在项目建成竣工时依据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决算,在项目竣工时按决算总额全部兑现。

对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用地,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将首先收回对该项目的土地优惠扶持资金,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项目建设政策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投资的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享受以下待遇:

(一) 投资者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合并审查。

(三)以民营资本金投资的投资者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的资质等级;属省外施工企业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备案证》,由具有与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投资并进行施工的,无须缴纳招投标费用。

(四)投资者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不对外招标,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六)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其评定技术队伍在符合资格需求的前提下自主决定。

(七)利用国外(含港、澳、台)资金的项目,执行国发〔2004〕20号规定的投资体制改革新规定。

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凡到我县境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海归学子、外籍人员,参照州人事局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我县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在项目建设及税收、土地等相关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和服务。

第十四条 投资基础设施和南华县鼓励投资的食用菌产业、天然药业、生物能源、绿色食品加工、文化旅游、冶金矿电、化工建材、工业制造等重点产业的,县人民政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扶持。

第十五条 凡在楚雄州新办的投资企业,在征地、办证、建设等过程中,国家和省、州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力争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政府收取的地方留成部分的费用实行“零费率”,一律免缴。

第十六条 凡在南华县新办的重点生产性项目,由南华县负责无偿将道路、供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至厂界。

第十七条 凡在南华县投资新办的重点项目,一切审批手续按属地原则,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由县招商局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省、州及以上审批权限的,由政府积极协调办理。

第十八条 国内投资企业凭县招商局出具的确认文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凭县招商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联合出具的确认文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涉及本规定的相关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作为本规定的补充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南华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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