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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关于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7 00:00:00  来源:禄丰县公众信息网  作者:

为抓住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进一步加快我县对内对外开放步伐,认真贯彻国家“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通过开放促开发,开发促发展,创造优越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到禄丰投资开发,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内对外开放格局,推进禄丰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鼓励国内外工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县境外的投资者,以下统称县外投资者)到禄丰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开发,注册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以资金、专利、技术参股、控股、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兼并、收购我县企业。

第二条鼓励县外投资者对旅游、能源、交通、冶金、机械、电子、化工、建材、食品、农、林、牧业、生态环境、环保产业、城镇基础设施、高新科技、出口创汇、县内工商企业改扩建和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中介、信息服务机构及国家非禁止发展的其它产业进行投资。

第三条对外来投资者,我县在计划审批、规划、土地使用、水电供应、提供劳务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投资项目批准后即可开始筹建,相关手续可边筹建边办理,县级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各方面的优质服务;项目审批权限在县范围内且审批材料齐备的,必须在7天内办完所有手续;审批权限在上级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5天内上报,并负责高效、快捷地协办。

第四条县外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股权、机器设备、原材料或其它物料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科研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含管理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和发展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在我县注册兴办的联营、合作和股份制企业,除享受县内企业同等的税收政策外,外方投入资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者,前三年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整体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承担全部债务,妥善安置好全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从签约之日起,五年内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承包、租赁、委托经营亏损企业的,从签约之日起,三年内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 县外投资者来我县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亏损企业,房地产产权转移,免征房地产交易税。

4、投资兴办旅游、商品流通等服务行业,前三年内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县外投资者在我县独资开发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能源、交通、矿业等项目;兴办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年出口创汇产品产值超过总产值50%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6、县外投资者用获得省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在我县独资、合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7、县外投资者在我县从事公路、电力、水库建设十五年以上的企业,前五年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8、县外投资者在我县从事生产性项目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前两年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9、我县企事业单位向县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县外企事业向我县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县外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或联办企业,要求实行按股分利、按股分税、按股分贷、按股分劳和按股分值的,可按云南省、楚雄州政府关于实施“五分”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县外投资者的各种收费,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取下限标准收费。

第八条县外投资者到我县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共同开发旅游资源,投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经旅游、林业、土地、环保等部门认可,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恢复的旅游景点,可免征森林植被恢复建设费。

第九条外来投资者在项目洽谈初期,可提前申请预约用地,凡项目已批准,土地管理部门积极办理用地手续,争取在10天内提供用地,30天内办好手续。

第十条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从事生产经营的,可通过以下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在我县投资从事种植、养殖业使用土地的,可通过租赁、入股、有偿划拔、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利用荒山、荒坡、荒沟、荒滩搞有偿开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优先优价出让土地。

2、从事能源、交通、环保产业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参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可按出让和有偿划拔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县内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其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可作为企业的股金,免交财政。

4、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取得收益进行再投资扩大生产和经营的,需用地者,可通过出让和有偿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出让纯收益金的20%由同级财政补助投资者兴办企业。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成片经营开发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用途确定。在使用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转租或作为合作、合资的联营条件。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转租。使用期满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使用期或继续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二条县外投资企业在产品认证、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市场准入等方面,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县外投资企业办理开户、结算贷款申请和本、外币业务,金融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具备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可选择合适的银行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试行主办银行制度。

第十四条凡到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县外投资者及外来员工,在子女就学、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县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外来企业和个私经济投诉中心”,负责受理企业对乱收费、乱摊派的投诉。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县内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中介单位或个人,由县或企业给予下列奖励:

1、引进国外独资项目投产后,实际投资额20——50万美元的,县人民政府按实际投资额的1%等值人民币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按实际投资额的2%等值人民币给予奖励;引进国内独资项目投产后,实际投资额50——100万元人民币的,县人民政府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金从“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支付。

2、引进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介单位或个人,引进项目投产取得效益后,由县内受益企业按外方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等值人民币奖励;引进国内合资、合作项目的中介单位或个人,引进项目投产取得效益后,由县内受益企业按对方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人民币奖励。

3、引进无偿资金、有偿无息资金、有偿有息资金(三块资金属财政预算安排和财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专款均除外)的中介单位或个人,无论数额大小,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均由使用单位按以下比例给予等值人民币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给予实到金额5%的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给予实到金额3%的奖励;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给予实到金额1%的奖励。

4、县外投资者利用资金、先进技术帮助县内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且效益明显的,由受益单位给予第一年新增净利润5——10%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营性亏损企业进行管理、技术等服务,并在规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的,除按合同分成外,在盈利第一年,由受益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5%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拓展企业产品销售,扩大市场占有率,并使利润超过上年20%以上的,由受益企业给予新增利润5%的奖励。

5、引进先进技术、新工艺、设备、新配方、管理经验等知识产权改造县内企业,并使企业实现利润超过实施前20%以上的,企业可按第一年新增净利润的5——10%一次性奖励中介单位或个人。

6、鼓励县内中介单位或个人提供产品购销信息,帮助县内企业扩大产品销售,做成大宗交易的,受益企业可按实现利润的1%给予人民币奖励。

7、县外投资或县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荣获国家、省、州名优产品称号的,县人民政府从“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分别给予3 万元、2万元、1 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制定的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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