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政策,日喀则地委、行署表示,凡从事荒山、荒坡、荒滩开发,以种植、养殖、林业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可以签订50年土地合同,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开始6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所投资的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开始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直接在日喀则投资兴办的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市区 投资者在日喀则开办企业,从事鼓励投资的产业或项目,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另外,对兴办独立核算的商业、旅游业、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关于外贸经营政策,投资者在经营范围内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经营权;投资者出口自产产品及进口关键技术设备,可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外贸贴息政策。
关于土地政策,对投资从事农、牧、林生产项目和投资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予以划拨;鼓励个体私营户承包荒山、荒坡、荒滩、荒地、水域,连片开发从事养殖、种植、经济林等经营的,不征收土地资源和其它一切费用。
关于户籍管理政策,对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开发“五荒”地从事种植业和林业,在日喀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属非城镇户口的,解决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蓝印户口,在藏3年后,可解决常住户口。属城镇户口的,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