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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10-08 00:00:00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日喀则投资,谋求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和《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结合日喀则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日喀则地区以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地区兴办的企业(包括已在日喀则地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它项目。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范围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外,投资者可以在我地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第四条 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

(一)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包括高原生态特色农牧业、节水农业,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中低产田改造;蔬菜基地、商品粮油基地和牲畜繁育、育肥基地建设;禽类养殖;草业和草场建设,农牧业技术推广和服务;林产品深加工,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木良种引进,防护林工程,森林病虫害防治,退垦还林工程,荒漠化防治等;

(二)基础设施:

1、水利,包括骨干水利工程,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人畜饮水和改水工程,水土保持技术及设施建设;

2、交通、通信,包括地方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各类通信网、站(只限内资)的建设、经营;

3、能源,包括水电站、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新能源电站建设及其综合利用、经营,电网建设、改造;

4、城市(镇)公共设施,包括供排水、供热、供气等设施(管网除外)建设、经营,绿化工程,道路、口岸、小城镇建设,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经营;

(三)对区内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档次;

(四)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矿产品加工;

(五)旅游业,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旅游线路和景点(区)开发、建设及现有景点(区)配套建设、经营,旅游饭店;

(六)药业,包括对传统藏药剂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药材种植、养殖、经营;

(七)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包括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软件开发等;

(八)民族手工业和民族特需产品的开发及加工生产;

(九)建筑建材产品,包括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的开发、生产;

(十)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兴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

(十一)兴办各类残疾人福利事业、扶贫实体和项目;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节能工程建设;

(十三)教育产业,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十四)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

(十五)房地产业,包括城镇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宅,物业管理等;

(十六)经自治区政府和地区行署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 对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规定的非清洁生产项目予以禁止。

第三章 投资经营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

(二)对我地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

(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

(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五)与我地区企业联合在区内外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

(六)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经营形式。

第七条 出资种类:可以以现汇或现金出资;以机器设备、原材料或其它实物作价出资;也可以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第四章 财税政策

第八条 本地区实行“从轻从简”的税收政策。目前没有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产税、契税,免征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筵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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