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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招商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7 00:00:00  来源:册亨县人民政府  作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册亨投资,加快我县经济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州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县内投资的国外、县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凡来我县投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产业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只审批可研报告,境内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投资项目在项目投产营运后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涉及需要前置审批许可的,相关部门从速从简办理。对生产型项目,投资者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可先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对中小投资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在投资人有承诺或信用担保前提下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至法定注册资本金的20%,最低可降至3万元(人民币,下同)。

第四条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投资项目,实行“中心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延时追究”机制。

本县权限内当场研究办理,当场确实不能办理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上级审批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及审批条件确定专人带领跑州跑省跑部。投资者上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安排专人指导补充完善。

达到审批标准后,在前面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或转报。投资者请示的问题,主管部门如不能当场答复,须在一周内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第五条 凡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 由一名县级领导协办;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由一名部门主要领导协办。

协办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协调、办理投资者在兴办企业过程中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凡外来投资项目的,在办理工商、税务、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手续时,除应缴的上级相关规费外,只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投资者兴办企业征用土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第八条 企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二年内能投产的项目或兴办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在二年内销售收入过1亿元,缴纳地方税收1000万元以上或建设用地每亩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经营期间,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 凡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全额返还企业,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份全额返还给企业。对工业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第十条 土地使用可采取“年租制”,或按合同约定,租用费采取分期计息的方式偿付。

第十一条 投资开发各类旅游服务业和信息产业、中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凡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且土地出让年限在15年以上的,其土地出让金地方部分,50%返还用地单位。凡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土地出让年限在20年以上的,其土地出让金地方部分,70%返还用地单位。

第十二条 享受优惠获得的土地,必须在两年内全部开发使用,且在1年内开发投入50%以上。否则,由县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三条 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至50%执行,适当降低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鼓励和引导产业园区建设向山地、坡地发展,进行“梯田式”开发,对一些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免缴地方相关规费。

第十四条 对投资者新办的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三减两免”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以上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产品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全额返还企业。

第十六条 投资新办中介、信息等新兴第三产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50%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3年内县财政按照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

第十七条 投资新办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社会事业项目,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县财政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前3年按年度全额返还,第4年至第5年按年度减半返还。

第十八条 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元月25日期间持申报材料及有效凭据,到县发展和改革局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后由县政府审批兑现。

第十九条 投资者为其家属子女及相关人员申请落户,经公安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其子女入学、就业等事宜,有关部门给予优惠和照顾。对贡献大、素质高、形象好的投资者授予县“荣誉公民”称号。

第二十条 本规定各项优惠条款,同样适用于本县同类企业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享受的优惠政策,以与县政府签定的投资协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册亨县发展和改革局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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