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兴仁县对外开放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动兴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和省、州外商投资有关优惠政策,结合兴仁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本办法所指外来企业(煤炭类、黄金类、水电类、房地产类除外,下同),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兴仁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兴仁县辖区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来兴仁县新办的企业和兴仁县投资者新办的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别和投资方式不限。
(二)外来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二、项目立项、审批优惠政策
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对外来企业投资项目,兴仁县将对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手续提供优质、快速、便捷的服务。凡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严格实行限时办理制度, 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土地政策
(一)外来企业投资工业项目,购买生产用地的,其所需用地按8万元/亩出让。企业在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外来企业投资农、林、牧、副、渔等项目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租赁权。
(三)外来企业购买非生产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格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教育、文化产业、旅游、市场、物流、养老设施等项目用地,除上缴国家、省、州部分外,县级留存部分按50%进行奖励。
四、奖励政策
(一)凡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营(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和省、州相关优惠政策外,县人民政府采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
(二)县财政建立奖励基金,从企业实际纳税之年起,根据企业纳税总额的20%给予奖励。
五、行政规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企业,在申报及建设期间需上交的行政规费,除上交的省、州部分外,县直部门所收部分(除县人防费减半外)全免。
(二)中介机构对外来企业收费,业主单位可委托县招标办面向县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招标,以最低中标价格确定中介机构。外来企业也可自行确定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其出具的中介报告县内相关部门同样予以认可。
六、投融资政策
(一)鼓励企业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按有关法规申请上市融资;支持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
(二)对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和部门联系制度,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
七、服务保障
(一)对外来生产性企业和项目实施全程代理服务。外来企业和项目的规划布局、立项审批、选址定点、土地出让、方案评审、环保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施工放线、竣工验收、国土证、房产证等建设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后统一办理;工程质监、消防、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专人免费协助办理。
(二)实行执法检查备案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前,必须先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同时告知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置特殊的突发事件除外),取得县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后方可到企业开展行政执法。
(三)县政府对投资额1千万元以上的外来生产性企业和一些新兴产业实行挂牌保护,并对企业业主实行贵宾卡制度。
(四)外来企业安装电力、供水、天然气、有线电视和消防设施等,引入竞争机制,严禁垄断经营,并免收入户费。
(五)外来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对象、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外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六)外来企业业主和员工可入驻兴仁城镇户籍,其子女入学、就业、参军、医疗保障等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八、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兴仁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