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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8 00:00:00  来源:陕西省海外联谊会  作者:

(一) 投资程序

一、 外来客商根据个人投资意向,只要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以及身份证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即可自主决定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不受任何限制和干预。

二、 投资者依法签订项目合同、章程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实行“一厅式”审批,“一站式”服务,凡属县级权限内的审批手续,在收到全部有效证件之日起,三天内批复,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按权限审核后,允许先行筹建,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二) 税费征收

一、 外来客商在镇安境内投资开发矿产、水电、生物、旅游等资源,创办生产经营性企业,一律免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地方享有的增值税按企业实际入库数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返还50%;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五年,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由县财政列收列支;十年后确有困难,还可申请减免。

二、 外来客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水电增容费、土地使用费、建筑统筹费、电力贴费减半征收。

三、 鼓励国内外客商来镇安风险探矿、创办矿山企业,并依法享有探矿成果和优先开采权,免征土地复垦费、水资源费、河道管理费、排污费和育林费、矿山所在乡镇免征矿产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劳务税、营业税三年。

四、 对外来投资者,乡(镇)、村、组免收管理费、协调费、服务费、道路及道路维修费、治安费等各种不合理收费

(三) 土地使用

一、 凡来镇安投资、开发的国内外客商所需用地,可自主选择征用、租用、出让或折价入股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转让和继承。

二、 外来客商投资兴办教、科、文、卫和其他非盈利为目的社会事业和购买、租赁国有停产、亏损企业的实行无偿划拨土地,免征土地占用费。

三、 外来客商占用城镇国有土地、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基准地价优惠10-40%,土地使用年限可延期70年。

四、 外来客商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最高限价优惠:铁路、干线公路沿线及乡镇所在地,每亩最高限价2-5万元;其他地区最高限价平均每亩1-2万元,缓坡地2000-8000元,山地、灌木林及荒山荒坡地按地图测绘面积计算,每亩最高限价300-500元。  五、 占用国有、集体经济林及用材林地按现有林木数量及生长情况实行一次性折价补偿,土地价格按山地同等对待。

六、 外来客商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的40%,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剩余部分待项目投资后3-5年交清。

(四) 扶持保护

一、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阻碍政策落实,不准以任何形式分割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准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 凡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或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县外协办和县监察局审核,报请政府实行挂牌保护。县外协办和县监察局负责对一切破坏引资环境和损害外来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三、 严格规范对外来投资者的检查,坚决制止对外来客商投资者的"三乱"现象;严格保护外来投资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害,为其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保障。

四、 优先保证外来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需要。

五、 凡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投资人及企业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解决妻子、子女的农转非户口问题。

六、 重奖县外资金、项目的引荐人。凡引进资金和项目,根据资金数额、利率高低和使用期限,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资金(不含国家计划内投资),可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0-20%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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