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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7 00:00:00  来源:商南县党政信息网  作者: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投资,包括投资新办项目,购买、兼并、租赁县内现有企业及与县内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合营。外来投资者是指通过新办、购买、兼并、租赁、合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县依法注册组建独立核算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的商南县境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外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的中省鼓励类项目。外来投资企业是指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依法注册组建且在我县缴纳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所指项目企业不包含投资5亿元以下的钒矿、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铁矿等有色金属及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非金属等矿产资源采选类项目,不包含投资1亿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四条 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要求,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均享受中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政策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向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和入驻商南县工业园区项目倾斜,并鼓励盘活现有闲置资产项目。

二、财税政策

第六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下同)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新办企业或项目,从投产后的次年起,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前3年按专项资金的100%、第4—5年按专项资金的50%返还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新办企业或项目,从投产后的次年起,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县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前3年按专项资金的100%、第4—5年按专项资金的50%返还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项目(以认证书为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可享受本条政策。

第八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新办企业或项目,从投产后的次年起,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县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列为专项资金,前3年按专项资金的100%、第4—5年按专项资金的50%返还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亿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或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

第十条 凡投资新办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自企业经营纳税之日起,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集中列为专项资金,前2年按专项资金的100%返还给企业,第3年按专项资金的50%返还给企业。

第十一条 从事农、林、牧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企业,依据投资规模,还可享受中、省、市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规费政策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新办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凡属县级部门收取县财政所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核准标准最低限收取。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新办工业项目、新办商贸流通企业、新办旅游开发项目,在建设期间,属县级部门收取县财政所得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取的规费,按该收费标准低限收取。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旅游开发项目,县级部门收取财政所得的所有规费全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取规费全免,其工作运行费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拨付。

四、土地政策

第十五条 凡在商南县工业园区外新征工业用地,土地价格参照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

第十六条 凡在商南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土地价格依据项目投资额度、规模和创税能力给予不同的优惠价格(具体参照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执行)。

(一)凡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总价款60%以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余款可在签订投资合同1年内付清。

(二)凡投资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项目或企业,在支付土地出让总价款40%以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余款可在签订投资合同1年内付清。

(三)对一次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或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科技(以认证书为据)的,或每亩土地年上缴税金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全省工业50强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可采取灵活方式提供土地。

(四)对一次性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县政府将有针对性地制定更加优惠的供地政策。

(五)享受优惠获得的土地及水、矿等各种资源,必须在1年内开发使用三分之一以上,闲置2年的在第3年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第3年仍未开发使用的,可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六)享受优惠获得的土地及水、矿等资源,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情况下,建好厂房后未按期投产发生转让的,须经县政府同意,所转让的土地增值部分收归县财政,或由县政府优先按原出让价格购回土地,地面物由项目业主自行处置。

五、环境保障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由县党务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手续,执行“承诺服务、限时办理”一站式办公制度。

第十八条 实行部门帮办制度,由县政府指定相关帮办部门和专人协助外来客商办理各种手续,实行全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合法,县内各涉及部门要即接即办,在3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结的视为同意,并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省市办理的手续,由帮办部门派专人负责办理,食宿交通费用由帮办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厂区红线以外的主干道路、主供水网、高压电源等由相关部门负责铺设到位,不得收取企业建设费用。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实施停水、停电、停建等行为。

第二十条 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建成运行期间,业主争取技改等项目投资时,县上协助上报材料;投资到位后财政及时全额拨付。

第二十一条 实行执法检查许可制。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组织县上确定的重点企业参加各种有偿培训、评比、赞助和到企业进行各类检查。除环保、税务、安监部门外的其它各行政执法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检查的,必须经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到企业开展例行行政执法。擅自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车辆、物资、罚款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外来企业从签约起,各部门投资服务、环境保障工作即列入县委、县政府重点督办事项。投资服务及环境保障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占经济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的30%(其中招商引资任务占20%,环境保障占10%)。

第二十四条 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外来客商投诉中心,受理客商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及时反馈,维护客商权益。

第二十五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均成立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的协调服务小组,全力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一切外部环境问题。

第二十六条 成立商南县招商引资企业家协会,为企业家提供交流、借鉴、学习的平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颁发《荣誉市民证》,可优先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并享受县内教育、医疗、旅游、政策住房等优惠政策。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统一组织免费为持证人员在定点医院体检,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自主选择县内任一学校免费入学,在高中招生时可降低20分录取,县内旅游景点本人持证免票游览。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外来客商在我县兴办的合作、合资企业,投资比例超过原有企业总资产25%(含)以上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县内投资者,享受本政策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规定发布之前签定的投资项目,仍按当时双方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本政策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商南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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