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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进一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时间:2011-09-27 00:00:00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作者:

为了鼓励县境以外客商在洛投资兴业,加快对内对外全方位开放步伐,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客商在我县投资可享受以下用地优惠政策:

1、经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可按法定最长年限设定,客商如需延长,可在期满后优先续签土地使用合同。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征地总费用的15%—3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同类地价的最低线收取。一次性付租金可优惠30%。

3、客商在荒山、荒坡、河流兴办综合开发项目,报审批准后,谁经营,谁受益,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新增资产所有权。

4、客商在我县城关、永丰、景村集镇和卫东工业小区、黄龙钼业小区、古城畜牧小区投资办厂,其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5、先期一次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或经企业申请,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费用可在五年内暂借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投资启动复活长期停产或半停产企业,且年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土地使用费可以延期借用。

第二条:客商在我县投资可按以下档次享受税收优惠:

1、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部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留 县部分)由县财政按50%返还企业。

2、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部返还企业,后四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按50%返还企业。

3、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四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部返还企业,后四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按50%返还企业。

4、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四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全部返还,后五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按50%返还企业。

5、对我县企业进行租赁、兼并、买断、控股并招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达到60%以上的企业,投资额度与前4款相同,可提高一个优惠档次。

6、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并被确认为生产型高新科技项目,从优执行上述地税政策。

第三条:客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工本费,地价评估费,测量费按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行政事业收费,如审计、评估、验资、公证、交易等费用,按下线减半征收;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税务登记、地籍登记及土地登记证等收费,只收取工本费。

第四条:对为洛南县引进资金的县内外组织、中介机构或社会自然人,由用款单位依据到帐资金总额按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凡引进无偿资金(计划内国家投入资金除外),按到帐资金的1-3%给予奖励。引进有偿资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差额或双方商议金额给予奖励。

对引进国内外客商来洛独资办厂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视其投资额度、效益规模和为县财政的贡献,可按引资总额0.5%-1%的比例,由县财政出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客商投资企业和其直系亲属来自县外的工作人员、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只要有固定住所和被聘用合同,均按所需在全县任何乡镇办理入户手续,免收城镇增容费、子女入学借读费。

第六条:服务保障

1、实行客商接待首问负责制。全县所有单位接到客商咨询,由首次接待人引见有关人员或单位办理。

2、对投资者申请成立企业过程中各项手续的办理,各有关执法、职能部门要对企业一次性讲明必备材料,企业备齐后,需要转报的当日转报,并协助客商与上级部门衔接,尽快批复。审批权限在县上的,三日内办结。

3、对客商投资企业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的收费票据和收费登记卡)和四条纪律:(1)实行“三禁止”。即禁止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2)严防“四个难”。即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3)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未经批准到企业检查、不准接受企业吃请,不准索要、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县上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准利用职权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和承揽工程。(4)发现顶风违纪问题的要按客商投诉处理有关程序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并通报全县,情节较重的除追究违纪当事人政纪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纪律责任。对上划单位违犯上述规定的,建议其主管上级给予相应处理。

4、县内新办企业,技改企业、转产企业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第七条:以前制度印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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