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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5-11-30 00:00:00  来源: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作者:

石嘴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鼓励投资者到石嘴山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限制类及以上项目,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财税扶持政策

  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政奖励资金,作为本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

  1.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2.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土地使用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按50%给予奖励。

  3.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五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新办商贸、金融和物流等服务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五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投资文化旅游、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物流代理等服务业类的,不受投资规模和营业收入限制,享受以上优惠。

  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垃圾或污水处理等项目,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新办农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企业收购、兼并石嘴山市地域内企业,且股权收购、兼并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第至项规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至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凡在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新注册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5‰对企业经营团队进行奖励。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石嘴山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石嘴山市的总部性企业,从其在石嘴山市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

  第四条土地政策

  投资新建工业类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且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后的实际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新建工业企业建设用地,对规划范围内实际形成的绿地面积,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后的实际收益进行全额补助。

  投资新建大宗物流、文化传媒、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等现代服务业,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后的实际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收费政策

  制定出台《石嘴山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不符合《收费目录》规定项目和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受理中心投诉。

  第六条引进人才和技术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对引进的人才及其家属入户、职称评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公共服务,享受与本市人员同等政策;其本人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把帮助企业引进、培训人才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职的重要内容。本市内院校要根据企业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

  对于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项目者,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地方政府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用于对项目引进人或企业的奖励。第七条其他政策

  新建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属国家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工信局牵头按程序报批;属自治区核准的项目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报批,办理时限不超过60日;属市、县核准的项目办理时限不超过20日;属备案项目时限不超过1日。

  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重点项目落地。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新建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环节、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做好各项先期管理和服务工作,支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新建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制。除国家、自治区审批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外,政务大厅及各相关部门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准备的审批材料、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做好全程代办服务。市、县政府分别在监察机构设立市、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受理中心并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考核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投资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新建项目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来石嘴山投资项目,实行以项目带政策,由市政府按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议定鼓励、激励政策,并责成相关部门做好投资服务,落实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优先安排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条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提出意见,相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办理。奖励资金由市、县区受益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

  第九条本政策由石嘴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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