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区的施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学习,抓好培训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16号)要求,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并抓好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人员的重点培训,切实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施行《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自治区各级行政学院要将《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于年内适时组织全区政府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培训,就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针对性培训。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建立领导体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主要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完善相关制度,经常性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及工作机制,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厅)为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都必须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经研究,确定:
1.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主要工作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二处、三处和政府公报室等相关处室协助开展工作。
2.自治区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政府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电子政务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信息办等),为本级政府(行署)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主要工作职责,本机关综合秘书、保密等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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