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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武威工业园区招商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27 00:00:00  来源:凉州网  作者:

武威工业园区对入园企业严格按照《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千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以及省、市、区近几年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省级工业园区的各项政策给予支持。同时,凡入驻我园区的工业企业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1、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依法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参照纳税额度给予奖励,根据市上政策,采用先征后返,以奖代补等方式,从2010年起,将上年度纳税在100万元以上,历年无拖欠税,当年无新欠税的企业,原则上对当年新增税收翻番的,按照当年新增地方税收中区级收入的25%给予奖励;对当年税收增长50%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地方税收中区级收入的10%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30%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地方税收中区级收入的5%给予奖励;对纳税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市、区奖励合计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对企业主题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从企业产生税收年度起,分年度返还市、区留成部分抵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

4、鼓励市内各县区企业向园区集中。实行区域范围内跨乡镇、跨县区迁入园区和引进企业进入园区的引导政策,对其它县区、乡镇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产生的税收按照"异地办厂、税收分成"的办法予以鼓励。

5、支持企业推进以节能、节水、提高效益等为目的的技术改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关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园区内新建项目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资产),从产生税收年度起。市、区所得部分的新增税收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

二、土地方面

1、根据项自类别、投资强度、投资额、建设进度及税收贡献等指标,实行梯度价格项目用地。:一类项目要符合园区功能定位、能够延伸园区产业链、符合高效益低污染的循环经济标准、属国内500强企业类项目,其供地价格8万元/亩:二类项目要符合园区发展规划、投资强度超出准入标准、市场前景好、对园区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其供地价格为10万元/亩:三类项目主要包括传统产业、符合园区规划、投资强度在准入标准以上的项目。其供地价格为12万元/亩。

2、切实保障工业用地。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体下,优先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自用地。国家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重大工程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容许分期或分年度缴纳或适当缩短土地出让年限。

三、规费方面

1、园区内新上项目在用地调查、审核、报批过程中,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减半收取勘测定界和土地评估费。

2、凡达到入驻条件的入园企业(项目),区上有关部门免收与开工建设相关的登记费,三年内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入园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费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免征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其他方面

1、支持优势企业低成本扩张。优势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一发变更权属,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免收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整体收购本市国有企业时,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撤消,刚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

2、对依法经营的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的检查行为外,其他的检查行为要到监察部门备案登记。

3、园区内企业确需在规划和建设的道路上新开路口、移栽树木、连接给排水管网、埋设横穿公路管线等,有关部门免收一切政策性费用。新开路口、移栽树木、给排水管网及其它管线缆的恢复、修补、疏通,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企业负责完成,同时必须恢复原貌,施工费用由企业承担。有关部门免收-切政策性费用。

4,对于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采用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实行项目建成后土地款返还的方式给予优惠,优惠基准地价为12万元/亩,项目在入驻时已经享受了地价优惠政策再不重复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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