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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关于促进税源发展和鼓励吸引资金的试行办法

时间:2012-07-10 00:00:00  来源:北京西城  作者:

  为了更好地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快西城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西城区的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区级财力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社会各界到西城区兴办企业。新注册登记企业均免交工商注册费用,并给予贡献较大的新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1、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是指新创办或原在区外注册经营新迁入西城区,在西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2、新注册登记企业(含在国家工商局或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的工商注册费用由区财政代为支付。

  3、贡献较大的新企业是指从对区财政做出贡献起,当年或第二年贡献额达到50万元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企业。对于贡献较大的新企业按其该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4、新注册登记的企业由区工商分局会同区地税局、区国税局确认。贡献较大的新企业由区计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初审后,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鼓励企业为增加区级财政收入多做贡献,授予为西城区贡献较大的企业“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并给予法定代表人奖励。

  1、为西城区贡献较大的企业分为:

  (1)对区财政贡献同比增长5%以上、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排名在前100名的企业。

  (2)对区财政贡献同比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低于8%时,按8%计算)2个百分点、按其对财政贡献的增加额排名在前100名的企业。

  2、对“双百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排名在前100名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并在次年工商年检时给予优惠待遇。

  3、对于获得“突出贡献企业”称号的第一类企业,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奖励法定代表人。对于第二类企业,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增加额的1%奖励法定代表人。对同时符合“双百企业”条件者,可同时给予两项奖励。

  4、“突出贡献企业”由区计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初审后,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5、对当年未达到“双百企业”奖励标准,但三年内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每年对区财政贡献额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从未获得“突出贡献企业”称号者,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奖励其法定代表人。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它房屋产权单位将空置房屋出让或出租给能形成新税源的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将空置房屋出让或出租给形成新增税源的企业,当新企业三年内任一年对区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时,均按企业该年度贡献额的10%给予出让或出租房屋的单位奖励。

  2、根据吸引新税源企业的需要,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产权单位以较低价格出让、出租房屋,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偿。

  3、房地产开发或房屋产权单位将空置房屋出让或出租后,应向区计经委提出奖励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经初审后,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参照市场价格给予一定补偿。市场价格水平由区计经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定期确定。

  四、鼓励单位或个人为吸引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较大规模的资金提供中介服务

  1、吸引企业到西城区经营是指已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在当年或连续三年内的任一年对区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在企业对区财政做出贡献后,按企业三年内最高一年贡献额的1%给予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

  3、吸引较大规模的资金是指吸引各种100万元以上资金(不含中央、市级机关按正常渠道拨付的资金和各类银行直接贷款)用于区政府计划发展的项目。

  4、吸引资金确实到位后按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1‰奖励;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按1.1‰奖励;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按1.2‰奖励;引资额在50000万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的按1.3‰奖励;引资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按1.4‰奖励。

  5、吸引资金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奖金的50%由区财政支付,其余部分由使用资金的企业支付;吸引资金用于非经营性项目的,全部奖金由区财政支付。奖励额一次性核定、按资金到位比例分期支付。

  6、非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为吸引企业或较大规模资金提供中介服务,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给予相当于社会中介服务单位或人员的奖励。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当于社会中介服务单位或人员50%的奖励。

  7、提供中介服务是指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不包括当事方或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当事双方或多方认可,向区计经委提交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经初审后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奖励对区财政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

  1、新迁入西城区的企业对区财政做出特别贡献者,可视其对区财政贡献的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

  2、对于特别贡献企业的奖励方案,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六、进一步改善经济环境,增强对外吸引企业和资金的凝聚力

  1、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等方面的审批程序,最大程度减少前置审批环节。

  2、办好西城区经济服务大厅,为企业注册、项目审批、招商引资等提供一站式、一网式服务。

  3、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格治理向企业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

  1、成立西城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协调招商引资工作。

  2、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不分性质、行业、企业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等。注册地、经营地和纳税地分离的企业,以税务登记为准。

  3、本办法所称对区财政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各种列入区级财政收入的税费。

  4、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先认定,后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每年2月底以前向区计经委提出奖励申请(工商注册费用除外),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由区计经委初审后,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由区财政局支付奖金。

  5、对企业或单位的奖励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或事业发展,其中20%可以用于对有关个人的奖励。凡用于个人的奖励应由受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6、有虚报新增税款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欠缴税款的企业不能获得奖励。对因各种原因已经骗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确认将追回奖励款,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本办法使用年度为日历年度。

  8、本办法所需资金除专门说明者外由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八、本办法由区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关于促进税源发展和鼓励吸引资金的暂行办法》(西政发[2000]20号)和《关于鼓励中介机构到金融街地区经营的办法的通知》(西政发[199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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