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

在线云招商

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规定

时间:2009-04-29 00:00:00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和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胞在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利年度起,三年免徵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四年减半徵收所得税。上述减免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国家现行税法税率减徵20%。

第三条 鼓励台胞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向能源、交通、港口、原材料工业和农业,以及边远、贫困地区投资。台胞举办的上述企业或投资项目,在七年减免所得税期间,免徵地方所得税。减免税期后的年度,经税务部门同意,可按15%的税率徵收所得税。

第四条 台胞兴办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工商统一税。

第五条 台胞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用于再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50%;投资到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退税。

第六条 台胞投资的企业,在建厂期间和投产后五年内,免徵土地使用费。在免税期间,免徵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七条 对台胞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

第八条 台胞的投资和获得的利润、利息,准予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 台胞的投资企业的产品,属于国内替代进口的,经批准,可在国内市场销售,并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 台胞在我省投资,可以独资,可以与国营、集体企业合资、合作,也可以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私营企业合资、合作,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还可以购买小型国营企业产权、股权,以及承包经营小型国营和集体企业。

第十一条 台胞在本省城镇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提供土地,地价从优。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有价转让、出租、抵押、交换、增与、鼓励台胞到秦、唐、沿海经济开放区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政府为成片开发经营者提供各项服务和便利。

第十二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某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交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的文件(经批准的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及批件、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企业的批准文件)或上述物品的进口合同验收。

台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等,免交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进行监督管理,凭批准的文件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第十三条 台胞投资者或其聘请的台方或外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居住的,经批准,可在企业所在地购买或建筑合理自用住房。

第十四条 台胞投资者可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证件和长期居留手续。对要求定居的投资台胞,经批准可酌情安排,安居后复要求返回台湾或移居国外者,按来去自由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台胞投资者可委托其大陆亲友为代理人,并允许安排适当数量亲友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和享受商品食借助应。直接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一人;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二人;20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三至五人。投资到边远、贫困地区的,可按上述投资额八折安排。

第十六条 台胞投资兴办的企业,除适用于本规定外,同时参照国家及省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七条 政府依法保护台胞投资企业和台胞个人的合法权益。投资台胞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和交纳有关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或台胞摊派、勒索,对乱摊派和弄权勒索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明,将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八条 各级台湾事务办公室自责台胞投资的联络、接待、咨询服务。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胞投投资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授权河北省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团队全程为您服务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