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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关于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时间:2011-10-04 00:00:00  来源:孝义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鼓励市内民间资金、吸引市外资金投入孝义经济社会事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境内投资兴办的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和其它的投资或捐款。

第三条 鼓励、扶持的重点

1、现代服务业、大型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

2、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农、林、牧基地建设和深加工项目,主要是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以及玉米、小杂粮、干鲜果等农畜产品加工。

3、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4、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5、利用“三废”发展循环经济,属于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

6、通信、电子、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项目。

7、延伸煤化工链条的精细化工项目,主要是甲醇及衍生物、粗苯和煤焦油深加工、焦炉煤气多联产利用等。

8、环保设备、精密铸锻造、铝镁合金和铝材深加工等装备制造业。

第四条 鼓励投资优惠

1、土地使用优惠

① 在本市境内投资高科技产业及产品、农林牧产业的投资者,市政府负责为其办理土地手续,并给予减免本市土地收益金的优惠。

② 投资政府鼓励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按国家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③ 本市重点扶持发展且辐射带动功能较大的大型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

2、企业 所得税优惠

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列入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投资规模符合奖励要求的,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2年留市部分由市财政等额返还。

3、 收费优惠

① 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收费的项目,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② 本市鼓励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间政策性收费除上交国家、省和吕梁市的部分外,本市留成部分先交后返,实行零费用。

③ 属引进的大型骨干项目,且环保设施配套、运行良好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按规定上交的排污费按先收后返的方式,将留市部分的60%返还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环境治理。

4、积极协调解决外来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用电、用水和交通运输等各项外部条件。

第五条 鼓励创新优惠

1、引进人才、技术优惠

① 对本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除聘用企业给予薪酬外,市政府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贴。

② 来我市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开发、研制高新技术项目在银行融资的,经市政府确认,市财政对其项目贷款予以两年贴息。

③ 引进高新技术,且成为省级示范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纳税的留市部分按先征后返全额给予优惠。

2、创造名牌优惠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家新产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新产品、吕梁市知名品牌、绿色产品认定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3、企业上市优惠

本市境内企业成功上市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六条 优化投资环境

1、实行项目审批部门及责任人负责制。凡市内项目立项等手续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凡市外来我市投资的企业,由市招商局负责。市发改、经贸、环保、国土、城建、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责任到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做出决定。

2、实行首办负责制。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受理“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说明、指导工作。凡接受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帮助做好联络、衔接工作。

3、实行限时办结制

① 对属于我市权限内批准的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等部门对经批准的投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对属于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本市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办理。

② 建设项目用地在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2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15个、10个、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或上报;城建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③ 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

4、严禁对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5、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视情节给予部门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条 奖励

1、凡对本市经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给予以下精神奖励: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者,市新闻媒介予以专题报道;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者,其姓名录入本市市志;

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凡投资额较大或者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可给予适当的政治安排及政治荣誉,也可聘为市委、市政府的经济顾问。

2、对重点投资的奖励

① 凡投资市政府鼓励的农、林、牧及产品深加工,且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纳税的留市部分按先征后返全额给予奖励。

② 凡投资市政府鼓励的大型商贸物流、餐饮娱乐、金融证券等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带动辐射作用较大的,经审批同意,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企业纳税的留市部分按先征后返全额给予奖励。

③ 凡投资兴建政府鼓励的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政府按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买断政府现有的公共福利设施并保留其功能和作用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市政府按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④ 凡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的投资,属于省级重点项目且投资额较大的,从运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纳税的留市部分按先征后返全额给予奖励。

上述项目投资有引资人的,按第七条第3款中“引进投资奖励”规定的比例从投资人受补资金中给予引资人奖励。

3、融资奖励

① 引进投资奖励:凡引进市政府鼓励的农业项目500万元、其它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引资人0.5%—1%奖励。

② 争取无偿资金或捐款奖励

党政群团部门从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回单项50万元以上的无偿投资的(政策性、常规性资金除外),市 政府给 予5%的引资补助。

其他组织和个人引回的无偿投资或捐款,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上,在资金全部到位并用于公益事业项目的,市政府按引资额8%的比例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③ 金融部门增放贷款奖励

按各金融部门本年度比上年度净增贷款总额的0.2%予以奖励。单个部门一个年度的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在各金融部门所得奖金中,拿出3%作为市人行工作奖。

第八条 对于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兑现,凡符合受奖和受补助条件的,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定,市招商局协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对于引资者和投资者奖励、补助的审核、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受奖和受补助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且建成投产(项目规模较大的,可按批准的分期工程计奖)。单个项目的物质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兑现,不重复计奖。已享受市政府资金补贴的,不再奖励。

第九条 凡重大事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为鼓励投资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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