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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时间:2011-10-04 00:00:00  来源:山西县域经济网  作者:

近年来,汾阳市积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力鼓励中外客商来汾经商、办厂。制订了奖励办法。

第一条:凡是引进国内外社团组织、个人的赠予资金,奖励引进金额的15%。引进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规定给予奖励外,还可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亲属到市属事业单位就业。

第二条:凡是引进资金属还本无息,使用期限超过3年的,可奖励引进金额的10%;使用期限为1-3年的,可奖励引进金额的5%。

第三条:凡引进资金还本低息的,按当期国家银行基础贷款利率计算利差总额,使用期为1-2年的,奖励利差总额的30%;使用期3年的奖励利差总额的50%;超过3年的,奖励利差总额的100%。

第四条:凡引进国内外企业、客商等来汾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其投资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并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金额按引进投资额度(设备作价)分档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奖励=(1—500万元)×2%+(501—1000万元)×1.5%+(1001—3000万元)×1%+(3001万元—1亿元)×0.8%+1亿元以上×0.5%。其投资用于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按上述公式减半奖励。

第五条:外地的单位及个人,来汾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联营、科研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贸易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的,可从第一年新增利润中提取5—10%一次性奖给有关人员;凡来汾承包企业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形成生产能力并提高经济效益的,可按新增利润的20—30%奖给有关人员。

第六条:对帮助本市企业购进紧缺原料物资或推销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购进或推销额的3—5%给予奖励,帮助本市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按出口额的5—7%给予奖励,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按退税额的10—20%给予奖励。本办法第一至六条奖励资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第七条:凡引进国内外企业、客商来汾兴办企业的,由市政府按公式(1—5000万元)×5‰+(5001—10000万元)×4‰+(1亿—3亿元)×3‰+3亿以上×1‰给予奖励。

第八条:凡争取到国家无偿拨款和投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引资有功人员或中介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有关项目的扶持、鼓励以及对取得突出成就的有关人员的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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