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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县招商引资政策

时间:2011-10-04 00:00:00  来源:文水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对外开放,有效实施“大引进、大项目、大环境”战略,加快经济建设进程,全方位、多层次地鼓励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引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财政扶持

第一条 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下同)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及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外来投资在3000一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及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后三年按2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外来投资在1000一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及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后三年按2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外来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及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利用外资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采用先征后返办法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外来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三条 投资从事农、林、牧业及环保产业和资源综合利用开发项目的,将执行国家颁布的最新税务政策和扶持政策。投资新办农产品深加工(包括农产品、果品、畜产品)的规模以上企业,除执行国家颁布的最新税务政策和扶持政策外,可享受第二、二条规定的优惠。

第四条 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城镇集体工商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二、二条规定的优惠。

第五条 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及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第六条 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及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第七条 为保证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财政每年将视财力情况预算一块资金,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上述各项返还款经计算后,全部在发展资金中列支,也可用于各类新办企业贷款贴息。第二章:土地使用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办理审批手续。投资于工业、商业、金融、旅游、服务等、商品房等项目用地的,通过出让方式取的土地使用用权。投资用于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建设项目用地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地,除通过出让、划拨外,也可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每年每亩不高于1000元。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交通公用事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用地为50年;其他用地为50年。

第十二条 利用县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的,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返回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第十三条 对来我县合资、合作、独资新办企业的,可视情况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无偿使用我县闲置的厂房等设施。

第二章 其它优惠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同时,对来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依法保护投资者收益。

第十五条 为鼓励企业向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集中,外来投资者在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兴办企业可享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优惠幅度更大。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 引进资金。

1、奖励办法:凡给我县引进下列资金者(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额度大小和使用期限给予奖励。引进港、澳、台、华侨及国外社团组织赠给资金或设备物资(作价)的,奖励引进金额的5-8%;引进港、澳、台、华侨和国外财团、商社企业来我县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且其投资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的,奖励金额按引进投资额度(引进设备进行作价)分档计算。具体为:得奖金额=(1至10)万美元1%+(11至100)万美元6 ‰+(101至1000)万美元5 ‰+(1001万至1亿)美元2 ‰,1亿美元以上0.5‰;引进国内资金来我县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且其投资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的,奖励金额按引进投资额度(引进设备进行作价)分档计算。具体为:得奖金额=(1至100)万元1%+(101至1000)万元6 ‰+(1001至1亿)元5 ‰+(1.0001亿至10亿)元2 ‰+10亿元以上0.5‰。;引进国内(县外)资金,属还本无息的资金,使用期限3年以上的,奖励引进金额的3-5%;使用期限半年以上3年以内的,奖励引进金额的1-3%。属还本低息的资金,使用期限3年以上的,奖励引进金额的1-3%;使用期限半年以上3年以内的,奖励引进金额0.5-1%。属还本且等于或略高于银行利率的资金,使用期限3年以上的,奖励引进金额的1%;半年以上3年以内的,奖励引进金额的0.5%;银行部门协助落实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时,可奖励贷款额的1%。

上述奖金发放均以人民币支付;若引进资金(或作价)为美元时,即以当日美元与人民币比价计算,用人民币支付;所领取奖金均属一次性支付。用于政府项目的由县财政支付,用于其它项目的由受益单位支付。

2、兑现程序:引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1)、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和用资方及出资方签订引资协议,并到县经济贸易局填报引进资金申报单。

(2)、引进资金凭出资方和用资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依据用资方开户银行出具资金入账凭证及商检部门提出供的设备或物资作价报告,经县经济贸易局审定、认可,然后按第一条规定的引进资金、使用期限及比例领取奖金。

(3)、资金全额到位的,按引资总额的使用期限和比例领取;资金分批到位的,以总额使用期计,按分批到位资金额比例领取。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

1、引进的人才主要是指国家认可的具有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及在某些科研、生产方面具有较深造诣和独特技术的专家、学者与专门人才(下称各类人才)。

2、受聘到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其所带技术、项目,为受益企业年新增税后利润5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按税后利润的5-8%奖励,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特殊贡献者可按该技术和项目新增县级可用财力的5%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3、 受聘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优先解决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免收借读费;系农户的优先解决农转非指标。

4、 采用调动、留职停薪、辞职等形式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由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可直接聘用、先聘后录,或直接办理录用手续;承认其原有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工龄合并计算。

5、 在引进各类人才中起到成功作用的中介者,自其所存人才在实施技术(项目)产生效益起,可在第一年度或在3年新增县级可用财力最高年度中提取1-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八条 引进技术(项目)

1、引进的技术(项目),主要是指对我县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和显著增加经济效益,特别是填补我县空白的具有省级以上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包括已进入生产期、中试期的技术(项目)以及最新经济技术信息等。

2、凡成功引进技术(项目)的中介人,自该技术(项目)投产取得新增效益后连续两年给予奖励。其奖励额度:年新增税后利润达10万元到30万元人民币、30万元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分别按1%、2%、3%提取。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贡献特殊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额度按技术(项目)年度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1-3%计算,奖金由财政支付。

3、凡自带高新技术(项目)、外向型项目以及其他生产性开发技术(项目),到我县进行技术(项目)转让、入股、承包,经核实、论证切实可行,本着“优先立项,优先审批,互惠互利,共担风险“的原则,在服务、资源、劳务、场地和要素配备方面,优先安排,手续从简。利益分配由供需双方自主商定。

4、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团体来我县从事科技开发的,本着“共同实施,共担风险”的原则,可无偿或低偿提供中试基地和推广应用基地,并在试验、生活等多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5、凡在我县经济发展中做出特别贡献的,可以县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或在县政协中担任名誉职务,并聘为县政府经济顾问。

第四章 服务条件

第十九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负责为投资者集中办理手续,实行“承诺服务、限时办理、按规收费”制度。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县政府对其投资手续办理实行全程代办制度,由县经贸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无偿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报批手续齐全的项目,其立项审批、规划选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审批权在本县的,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权属于上级的,7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上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客商在我县投资设立企业,县政府将以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全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切外部环境问题,依法保障其自主经营权。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保证水、电、路、通讯畅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文水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县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按其规定执行,不受本规定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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