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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10-04 00:00:00  来源:香港文汇报  作者:

为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推动项目走廊和园区建设,促进招商引资上规模、上水平、上檔次,激励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中阳县全力打造政府服务环境,对外商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服务、无回报的支持,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真心优化发展环境,竭尽全力为在中阳投资兴业的有志之士提供广阔的发展舞台。宽鬆的投资环境,诱人的优惠待遇,快捷的办事效率,优质的服务水平是13万中阳人民献给投资者最丰厚的礼物。相信,踏上这片热土,定会圆您兴业发财之梦。

一、财政扶持

1、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外来投资在3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下同)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份成部份,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后三年按50¿?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外来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部份的75¿?回,后三年按25¿?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外来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份成部份的60¿?回,后三年按20¿?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外来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份成部份的50¿?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2、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后两年按50¿?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3、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錄的,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境外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五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4、投资从事农、林、牧业的,地方政府将执行国家公布的最新税务政策和扶持政策。投资新办农产品深加工(包括农产品、果品、畜产品)的规模以上企业,除执行国家颁布的最新税务政策和扶持政策外,可享受本条1——3项规定的优惠。

5、投资我县环保产业和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的,地方政府将执行国家颁布的最新税务政策和扶持政策,并可享受本条1—3项规定的优惠。

6、收购、兼併、投资改选现有国有企业、工商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份享受本条1—3项规定的优惠。

7、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后三年按50¿?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8、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后五年按50¿?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9、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收费优惠

1、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3、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外,均按低限征收。

三、用地优惠

1、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可份期缴纳。

2、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錄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市部份外,地方政府受益部份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¼?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3、利用县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的,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返回80¼?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4、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农、林、牧开发性项目,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5、对我县合资、合作、独资新办企业的,可视情况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无偿使用我县闲置的厂房等设施。

四、金融优惠

1、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構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在金融机構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及时给予上报审批。

2、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構提取现金,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实进行报备,给予方便。

五、其她优惠

1、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2、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3、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当地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保留原身份、工资、待遇、编制,招聘期满后愿意回单位工作的,可返回继续工作。

4、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

5、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六、相关服务

1、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负责为投资者集中办理手续,实行「承诺服务、限时办理、按规收费」制度。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县政府对其投资手续办理实行全程代办制度,由县招商引资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无偿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2、外来投资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报批手续齐全的项目,其立项审批、规划选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审批权在本县的,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权属于上级的,7个工作日内办完所有上报手续。

3、客商在我县投资设立企业,县政府将以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全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切外部环境问题,依法保障其自主经营权。

4、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保证水、电、路、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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