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临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临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临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临县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3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要求环境监测,只收成本费,免收监测服务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一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二)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一)款“免予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二)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三)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的,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在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中可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返回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四)土地出让金可采用分期缴纳的办法,一次缴纳的可再优惠。
(五)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开发利用滩涂或者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六) 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地方政府要本着以资源换资本,大引进促进大开发的原则,积极办理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引进临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方面急需的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生(不含后续学历)来区内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硕士生(纳入国民教育以内)来本区内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2级;博士生、博士后来区内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4级。工作满五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二)引进人才到本区内企业工作的,实际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沿海开放城市同类人员的报酬水平,由双方商定。
(三)各类人才来本区创办、领办非私营企业,使企业连续2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受益企业给予重奖。
创办私营企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由政府负责返还该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留成部分的50%作为奖励。
(四)对于调入本区内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者携带重要科技成果的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和足够的安家费,并自主给予优厚待遇。
第七条:引进技术优惠政策
对于引进高新科技项目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项目者,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地方政府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企业,用于对项目引进人或企业的奖励。
第八条:户管优惠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费用。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所雇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享受上一款优惠政策。
第九条:金融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在金融机构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及时给予办理。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给予方便。
第十条:其他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二)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三)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当地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保留原身份、工资、待遇、编制,三年后愿意回单位工作的,可返回继续工作。
(四)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
(五)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提供优质服务
(一)项目审批,凡前期资料手续齐备的,在收到符合条件的文件、资料后,一般要求在三天内批复。
(二)对环保审批、用地及建设规划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之日起,所有手续三天以内办理。
(三)对需报省、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项目投资者申报。
(四)对本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规模大、投资多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有关政策兑现程序
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地方政府招商办认定,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收费政策的兑现,由地方政府招商办出具证明,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户管政策的兑现由地方政府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人才、技术、政策的兑现,由地区招商办会同地县(市)两级人事、科技等有关部门共同考核认定,招商办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为了鼓励外来投资者和引进人及地方政府招商部门的招商引资积极性,地方政府财政将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和招商引资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本政策有关条款涉及到的地方政府是指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吕梁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