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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9-06 00:00:00  来源:东北新闻网  作者:

为进一步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浓厚氛围,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北票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二产业项目(金、铁矿采选业除外)均可享受本政策(国外资本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认定)。

二、财政支持

第二条执行国家、省、朝阳市相关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题研究。

三、土地使用

第三条新建项目按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要求保证工业用地;由市、乡政府协助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费用统一执行北票经济开发区征用地标准。

四、服务保障

第四条手续办理:项目自签约之日起,由项目引荐单位或市委、市政府指定部门协助企业办理立项、环评、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落户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办或代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收费标准:企业在办理证照时,只收取工本费。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各相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规费,5年内免收北票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北票市级以上收费项目,执行国家、省、朝阳市收费标准下限;无国家、省、朝阳市标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第六条基础设施配套: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二产业项目及落户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由市政府负责通水、通电、通路。

第七条为拉动房地产开发业,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及棚改项目,以及已经开发未销售出的房屋,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5元征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减、缓、免”原则给予最大优惠。

第八条保护措施:统一执行市委、市政府对挂牌企业保护的规定,有关部门进入企业检查工作,需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或软环境办公室允许,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对入驻经济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时,除经批准外,还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对企业进行处罚时,须报请市软环境办公室,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妥善处理。

每年由市软环境办公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贸委、招商局、财政局、物价局结合北票实际情况,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认定一次,未经上述部门共同认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而发生的收费行为均视为乱收费,并予以纠正。

五、奖励

(一)对于引荐人的奖励:

第九条引荐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比例奖励引荐人,其子女可在本市内免费择校就读。

第十条引荐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除按前一条奖励外,按上级有关就业政策和编制要求,安排一名引荐人子女或亲属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引荐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除按前两条奖励外,引荐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由市委、市政府嘉奖,颁发证书;依据《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干部可享受副科级待遇,副科级干部可享受正科级待遇,贡献突出的,予以提拔重用。

(二)对于投资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投资人的子女可在本市免费择校就读。

第十三条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除按前一条奖励外,按上级有关政策和编制要求安排投资人一名子女或亲属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的企业,除按前两条奖励外,对投资人可依据《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安排在乡镇区或市直部门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按法定程序在人大、政协中担任职务。

六、特事特优

第十五条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超过2亿元拉动力强的第二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巨大的第三产业项目,对于引进无偿资金的引荐人以及投资规模巨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优”的方式专项研究,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及奖励。

七、附则

第十六条经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准认定后,方可享受此政策。

第十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委发[2004]10号、[2006]3号和北政发[2004]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市域外投资企业仍按原政策享受到期为止。

第十八条本政策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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