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暂时空闲的土地建设临时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区,根据《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暂时空闲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
沿城市道路、河道的建设项目依法带征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内的土地,尚未实施道路、河道拓建的;
属政府依法储备的土地的,暂无计划开发的。
第三条
各街道、镇、社区、开发区按照上述第二条,负责行政区域内空闲土地的梳理,可建临时绿地上报区绿化市容局汇总后报区规土局认定;区规土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各单位上报的空闲土地属性和开发建设情况,对于建临时绿化的可行性予以认定;区绿化市容局负责临时绿化方案审核、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上述第二条第一项空闲土地建设临时绿化由区、镇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养护。上述第二条第二项空闲土地建设临时绿化由储备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养护。
第五条
临时绿地的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与计划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时绿地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建设用地单位向区绿化市容局提出申请;
区绿化市容局受理并征询区规土局意见后,作出书面决定;
对于同意建设临时绿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编制绿化方案,报区、镇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签订《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
建设用地单位自《临时绿地建设养护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临时绿地建设,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政策原因致无法完成的除外;
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临时绿地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条
临时绿化建设可采取苗木配送、见缝插绿等简易程序,也可走项目招标平台。临时绿化建设、养护标准参考不低于廊道和三级公共绿地标准执行,一般建设标准为50—120元/平方米,重要节点可适当提高标准,养护标准为2—5元/平方米。
上述第二条一、二项空闲土地临时绿化建设、养护的资金可按照区相关绿林地建设、养护补贴政策执行。
第七条
临时绿化建成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临时绿地的性质,范围和建设、养护责任单位,建成的临时绿化应对公众开放。
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撤除临时绿地的,临时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临时绿地前60日,向区绿化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备案手续,明确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并公开告示。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出具备案回执,载明撤除临时绿地的时间。
撤除临时绿地时,对临时绿地内的树木应当予以迁移,不得砍伐;需迁移临时绿地内树木的,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树木迁移手续。
因城市规划调整,临时绿地需转为永久性绿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原用地单位相应补偿。
第九条
对破坏临时绿地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划、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3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本办法由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奉贤区空闲土地临时绿化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