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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招商引资政策

时间:2011-09-28 00:00:00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  作者: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引导带动作用

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作用,在积极放大担保功能、带动扩大融资规模的基础上,搞好风险防范控制。要继续加强本市与国家有关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1.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积极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特别是要重点支持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创业型、吸纳就业型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中小企业。

2.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缓解其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帮助中小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信用意识。

3.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

4.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注重发挥引导作用,加强与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积极带动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5.市、区县两级财政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编制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预算,充分运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委托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机制。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事项,可参照财政部制订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办理。

(二)进一步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积极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在本市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区县政府应结合所在区域实际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通过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加强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2.重点扶持一批符合有关规定、经重新确认登记且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区县财政要综合运用奖励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3.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改革创新和改造重组,鼓励优势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部和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进一步优化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结构,提升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质量。

4.市、区县产业、科技、金融等主管部门要通过各自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产业导向目录和有关企业的发展状况,帮助和指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掌握、了解国家和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三、建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

1.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对本市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基础上,市、区县两级财政整合有关资金,建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继续加大对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2.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根据其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规模和已取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情况,经审核对其融资担保代偿损失按项目计算,由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给予20%~40%的补偿。

3.对市、区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根据本意见承担的代偿损失补偿,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对象属地化原则实施分担。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具体分担比例为:对高新技术企业,按6∶4比例分担;对一般企业,按5∶5比例分担。

4.市、区县两级财政要在现有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充实和扩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制订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服务方式

(一)各类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担保业务品种,积极参与本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并积极研究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等方面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

(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开展分保、联保等业务,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充分发挥再担保机制重要作用,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开展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再担保机构要不断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和再担保产品,通过授信再担保、增信再担保、联保再担保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提供再担保或反担保,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与网络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网络服务机构的网络联保贷款新机制,积极开发利用网上注册企业网络商业信用,开展针对网上注册的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四)继续探索发展互助担保、个人担保等多种融资担保模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以行业、园区、市场、社区等为单位,积极开展互联互保,鼓励和支持农村微小企业、农户(商户)开展自然人保证或联保小额贷款等多种融资担保模式。

五、营造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对融资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二)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向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开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为融资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担保客户有关的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的财税优惠政策,切实提高和改善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

(四)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做好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将融资担保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信贷登记查询系统,将融资担保机构经营与对外担保情况纳入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五)由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普及融资性担保知识,努力营造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加强对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为有利于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切实加快发展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参加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两项职能:一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二是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区县政府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以及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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