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发布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宿政发〔2015〕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现发布《宿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市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目录,本目录明确了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各级核准权限。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和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和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按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八、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已经明确的项目管理权限执行。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