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部分
(一)增值税
1、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兴办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五奖七减半”,即:前5年所征的产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6—12年所征的产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
2、凡在化工园区兴办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前5年内所征的产品增值税12.5%奖励给企业。
3、其它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3年内所征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5年内所征的产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8年所征的产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
(二)企业所得税
1、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兴办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五奖五减半”,即:前5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6—10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或经权威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型企业,5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6—12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
2、凡在化工园区兴办固定资产投入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工业企业,前3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5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6—10年减半奖励。
3、其它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3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5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3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8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
4、投资兴建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
5、外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享受以上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企业境外员工在沭10年内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境内县外员工在沭10年内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奖励。
(四)营业税、契税
1、投资兴建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所征的营业税5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
2、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的,免征契税。
(五)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1、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占用耕地,所征耕地占用税除上交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额奖励给企业。
2、投资兴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所征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企业,6—10年所征土地使用税按50%奖励给企业。
3、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5年内所征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或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的,5年内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规费部分
(一)土地费用
1、进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征地费用为2.5万元/亩。
2、开发区工业项目一次性投资到位的,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分期投入的,首期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80万元。
3、项目正式签定合同后3个月内应开工建设(以主厂房出地面为准);超过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土地受让人出具“催建通知书”;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收2000元/亩的闲置费;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育林基金
兴办木材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货值的5‰征收育林基金;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货值3‰征收育林基金。
(三)其它规费
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和化工园区兴办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除上缴省、市规定的规费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三、房地产开发
(一)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
1、税收方面:营业税按销售收入的5%征收(标志性工程除外);城市建设维护税按征收标准的60%奖励;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60%奖励。
2、规费方面: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新墻体改造费、白蚁防治费四项规费按30元/平方米征收。各类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标志性工程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属标志性工程:
(1)层高在地面12层以上;
(2)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3)建筑投资规模在3500万元以上。
2、税收方面:营业税按销售收入的5%征收,按征收标准的20%奖励;城市建设维护税按征收标准的60%奖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60%奖励
3、规费方面: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新墙体改造费、白蚁防治费四项规费按18元/平方米征收。各类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1、会公益事业项目主要包括经营性民办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等。
2、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3、规费方面: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新墙体改造费、白蚁防治费四项规费按10元/平方米征收。各类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四、规费减免
客商投资新办的工业生产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体费、绿化费、水泥散装费、人防建设费等所有县属建设费。
五、中介奖励
引介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个人或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沭阳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沭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经权威机构验资确认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予以奖励。